前言:如何界定偷税行为的连续状态和处罚时效?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
如何界定偷税行为的连续状态和处罚时效?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如何确认违法行为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请示》的复函(国法函[2005]442号)中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连续状态,是指当事人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行政违法行为,并触犯同一个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 。”通过以上规定可知,连续和继续状态的行政违法行为,其处罚期从连续状态终了之日起算 。
【偷税罪刑法201条 偷税罪的追诉期是多久】《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期限作了特别规定 。但如何认定税收违法行为的连续状态,从而正确适用处罚期的相关规定,值得探讨 。
案例1
2018年3月1日,稽查局对A公司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2012年通过多列支出手段,少缴2011年属期企业所得税30万;2013年通过少列收入手段,少缴2012年企业所得税50万 。问:2012年多列2011年支出的偷税行为,是否超过五年的处罚期?
首先要明确处罚期的起算点 。一个偷税行为,应该从其申报期截止的次日起算 。因为在账簿上单纯的多列支出或少计收入,只是会计上的违法行为,要被评价为偷税行为并不恰当 。偷税行为的定性,必然要求纳税人同时根据上述虚假记载向税务机关作出不实申报 。所以,本文认为,偷税违法行为的处罚期起算点,为该行为所属税款属期纳税申报期截止日的次日 。具体到本案,如果不考虑行为的连续状态,偷逃2011年属期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其处罚期应从2011年企业所得税的属期申报截止次日即2012年6月1日起算 。
解决这个问题,最关键还在于确认2012年和2013年两次偷税行为,是否为连续状态?
成立连续状态,有两个条件,一是主观上有连续意图,连续意图指行为人在进行连续违法之第一个行为前,在主观上,对于整体连续违法中之各个违法行为即具有认识,并决意实现后续之数个触犯同一行政处罚规定的行为 。二是客观上违法行为连续实施 。所谓连续实施,从当然解释角度看,要求具有时空一致性 。只可惜,关于时间限制的条件,是一个月,半年还是一年,目前没有明确规定 。
具体到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A公司有连续两年实施偷税行为的意图,仅从主观方面即可排除连续状态的成立 。从客观上,2012年多列2011年支出的偷税行为,超过五年处罚期,可不予处罚 。
案例2
2018年3月1日,稽查局对A公司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2012年作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多列支出手段,增加企业亏损100万;2013年作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扭亏为盈,弥补2011亏损100万之后,仍然缴纳税款30万 。2012年偷税行为,实际造成2013年少缴税款25万 。问:2012年多列2011年的支出的偷税行为,是否超过五年的处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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