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起家庭暴力的原因有哪些( 二 )


2、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在主观上必须具有故意 。
实践证明,家庭暴力具有手段的残酷性,情节的恶劣性,后果的严重性,时间的连续性,这些特点决定了家庭暴力仅以故意为条件 。
3、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在客观上实施了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并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 。
客观上须具备两个方面:一是实施了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的暴力行为 。二是造成一定伤害后果 。日常生活中偶尔的打闹、争吵不能理解为家庭暴力 。
4、家庭暴力侵害的客体是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具体为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和身体权 。
身体权是家庭成员维护其身体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其中包括性权利 。健康权是家庭成员维持其人体各种生理机能的正常运转,不受生理和心理侵害的权利 。生命权是以家庭成员的生命安全的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自由权是家庭成员在法律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不受约束,控制或妨碍的权利 。
现实生活中各种类型的家庭暴力并非孤立存在,而是相互间存在难以割断的内在联系:首先,在对身体的暴力中可包含对性的暴力,而对身体的暴力无疑会引发精神折磨和心灵伤害,于是引发间接的精神暴力;其次,对性的暴力既是对被害者的身体暴力,也是精神暴力;再次,对被害者的精神暴力,毫无疑问地会损害被害者的心理健康和身体健康,从而导致间接的身体暴力 。至于在精神暴力后强迫或鲁莽为之的性行为则无疑是直接或间接的性暴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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