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

养老保险如何衔接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今天这一期内容,我们就来完整的讲一讲养老保险如何衔接——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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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
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
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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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需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
1
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
2
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
3
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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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时
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
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
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
在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 。
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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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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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
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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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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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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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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