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交通事故司法解释 审理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 三 )


理论上 , 对受害人的赔偿采完全赔偿原则 , 受害人受伤之日至定残之日前一日的误工损失与定残之后的残疾赔偿金之和正好是对其所受伤害的完全赔偿 。同意第二种意见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3辑)
10、农村“五保户”因交通事故等侵权行为致死获赔的死亡赔偿金应归谁所有?
农村“五保户”因交通事故死亡获赔的死亡赔偿金 , 不应归属于具有公益事业性质的乡敬老院所有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被侵权人死亡的 , 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 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主体只能是死者近亲属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5辑)
11、侵权行为导致身份不明的受害人死亡 , 民政部门等行政部门或其他机构是否有权提起民事诉讼?
因侵权行为导致流浪乞讨人员等身份不明人员死亡 , 无赔偿权利人或者赔偿权利人不明 , 在法律未明确授权的情况下 , 民政部门等行政部门或机构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 , 驳回起诉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6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院关于交通事故司法解释 审理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 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 , 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 , 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 ,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侵权人以已向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支付死亡赔偿金为理由 , 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 。内予以赔偿的 ,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12、农村“五保户”因交通事故等侵权行为致死获赔的丧葬费应归谁所有?
农村“五保户”因交通事故死亡产生的丧葬费 , 不应归属具有公益事业性质的乡敬老院所有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 被侵权人死亡的 , 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 赔偿范围包括丧葬费 。丧葬费由他人垫付 , 垫付实际支出费用在合理范围内的 , 垫付人有权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侵权人赔偿 。其实际支出费用少于合理范围 , 多出部分 , 被侵权人近亲属有权主张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6辑)
13、《侵权责任法》实施后 , 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可按照《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 , 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有所不同 。在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标准确定之前 , 是否可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 , 以国家上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第二、三款规定侵害生命健康权的 , 应支付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 , 没有被扶养人生活费一项 。从立法解释上来说 , 一般认为《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改变了既有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关系 , 原来司法解释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并不包含被扶养人生活费 , 但是现在被扶养人生活费已经被《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吸收了 。为此 , 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以通知的形式作出规定:“如受害人有被扶养人的 , 应当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 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这就使有被扶养人的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与立法精神一致了 , 同时 , 也与我们以前的做法完全一致 。通俗地讲 ,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等于司法解释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之和 。在审理人身伤害侵权纠纷时 , 应按照上述理解来确定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 。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 , 以国家上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没有法律依据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6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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