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离婚律师咨询免费 离婚律师咨询费是多少( 二 )



专业离婚律师咨询免费 离婚律师咨询费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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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464条规定:“本编所称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编或者其他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从该条款可见,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以及条款约定,还是存在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合同编相关规定的空间 。再结合上述案例,我们总结得出如下结论:
1、如案例二、三中,“违约金条款”所针对的义务是指向的法律关系在于离婚夫妻对子女的抚养关系等与父母与子女在“身份”上的权利义务,只能适用法定主义调整方法,而不能通过“违约金条款”加以约束,这不仅表示抚养人不应以违约金的形式从子女的抚养中获利,同时,也表明抚养子女的责任不能用金钱量化,更在于暗示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绝不能“违约” 。
2、如案例一中,“违约金条款”所指向的是金钱给付义务,无论该给付义务是基于赠与还是夫妻财产的分割,在双方离婚后均不再牵涉双方的“身份”权利义务 。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协议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当按协议约定履行,违约方未按约定期限支付钱款,应按约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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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个问题:如何判断协议中的“违约金条款”的约定与身份关系无涉?
通过上述案例和分析,不难看出一个关键词“身份”,也即“违约金条款”所约束需要履行的义务是否属于“基于亲子关系而产生的义务” 。简而言之,如果要求对方给的金钱,无论是否存在“亲子或其他亲属关系”都不影响金钱给付的,如此违反了“违约金条款”时,可以适用“违约金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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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一个问题:“违约金条款”约定违约金多少,法官就判多少?具体如何确定最终金额?
【专业离婚律师咨询免费 离婚律师咨询费是多少】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29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据此,法院在确定违约金时,一般会综合考虑实际损失、协议履行程度、当事人过错、预期利益等多项因素进行酌情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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