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离婚律师咨询免费 离婚律师咨询费是多少

看完本文题目,大家应该会有一个疑问:为何问一个似乎没有意义的问题?有打算离婚的你,或者正在协议离婚的你,是不是会追问:没有约定“违约金条款”会怎么样?应该怎么约定“违约金条款”?是不是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就能保障守约一方的合法权益?
现笔者通过本文以及真实案例,总结归纳现实生活中,法院面对离婚协议中的“违约金条款”如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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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支持违约一方需要承担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违约金条款”的法律责任
案例一:
法院认为:原告甲与被告乙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天堂路房屋甲的部分归乙所有,乙应给付吴某30万元或房价的60%两者取其大,未按时付款需每月支付1%的违约金 。事后乙未按约定支付 。1年后出具一份借条给甲,约定乙按天堂路房屋当时房价的四分之一折算为46万元于2012年6月1日前偿还,后乙再次违约 。
甲起诉至法院要求乙给付钱款并支付应付款日至判决生效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法院判决:乙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甲46万元,并支付甲该款项自2012年6月2日起至判决生效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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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不支持违约一方需要承担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违约金条款”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
法院认为:婚姻协议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本案原告A以被告B未按期支付儿子抚养费,要求被告B按照离婚协议书约定支付违约金80000元,该约定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故原告A的诉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
案例三:
小明和小芳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离婚后大儿子明一归女方小芳抚养,小儿子明二归男方小明抚养,均抚养至18周岁止,互不支付抚养费 。自离婚之日起,由于女方居住问题需要时间过渡,为此大儿子明一暂住男方处,随男方生活四个月,待女方住所稳定后,大儿子由女方接走随女方生活 。双方均须遵守该约定,任一方违反,须向对方支付每月3000元的生活费,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6万元 。”离婚后,明一一直随父亲小明生活并未随小芳生活,但小芳陆续转款给小明累计13.8万元 。小明起诉要求小芳根据离婚协议支付小明垫付的生活费6.2万元并支付小明违约金6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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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驳回小明要求小芳支付违约金6万元的诉讼请求 。小明不服,上诉要求二审改判小芳支付小明6万元违约金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约定之6万元违约金显然与双方同明一的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相关联,尽管法律倡导应信守承诺,但对父母与子女身份权利义务课以违约金责任,缺乏法律依据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上述案例中,通过协议离婚的夫妻双方,为约束彼此按照协议条款履行,都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但显然法院对“违约金条款”的效力并未一视同仁 。而“违约金”系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违约责任属于《民法典》合同编中的概念,因此,讨论离婚协议中“违约金条款”的法律依据,实质上在探讨离婚协议作为兼具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双重性质的法律行为,能否适用我国《民法典》合同篇的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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