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幼柏婚姻家事团队:没离婚能要求对方支付子女抚养费吗?

作者:陈绮雯律师 , 广州离婚律师王幼柏团队律师
王幼柏婚姻家事团队:没离婚能要求对方支付子女抚养费吗?】顾某和赵某在2017年领证结婚 。 结婚半年后 , 赵某怀孕 , 孕期顾某前往广州做生意 , 赵某待在老家生活 , 两人在2017年06月份开始分居异地生活 。 2018年赵某育下了一名儿子顾小某 , 由赵某一人独自抚养 。 顾某在广州工作并生活 , 由于生意经营不善 , 并无收入 , 故从未向赵某给过家用 , 亦没有出力照顾过孩子 。 赵某一直承担着家庭的开支以及抚养子女的责任 。 2021年顾小某因上学以及生活开销逐渐增多 , 赵某收入微薄无力负担全部费用 。 赵某与顾某协商支付抚养费不成 , 顾小某无奈之下向法院起诉要求顾某支付抚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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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过程中 , 原被告因被告与赵某尚未离婚 , 被告是否应向顾小某支付抚养费产生了以下争议:
顾某认为其无需向顾小某支付抚养费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 和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 , 夫妻约定财产分别制的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 。 在本案中由于顾某和赵某尚未离婚 , 而且夫妻双方并未对各自的收入签订书面的形式约定归各自所有 , 那么赵某婚后所取得的收入依法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 赵某使用其收入抚养顾小某 , 视为顾某亦履行了抚养顾小某的义务 , 故顾小某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
顾小某及赵某认为 , 顾某应向顾小某支付抚养费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 ,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 , 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 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 顾某与赵某两人从2017年06月分居至今 , 两人并未共同生活 , 顾小某一直跟随赵某共同生活 。 顾某自顾小某出生至今从未向赵某支付抚养孩子的费用 , 亦未对顾小某尽过任何抚养义务 。 父母应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 尽管顾某与赵某未对夫妻财产分别制进行书面约定 , 但始终无法掩盖顾某对顾小某未尽抚养义务的事实 , 故顾某依法应向顾小某支付抚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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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经过审理 , 最后支持了顾小某的诉请 , 判决顾某应向顾小某支付抚养费 。 经笔者归纳法院审理此类型案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父母一方对子女是否拒不履行抚养义务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 ,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 , 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 父母对子女负有法定抚养义务 , 而且法律并未规定父母离婚是支付子女抚养费的前置条件 , 故抚养义务不因其它事由被免除 。 再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 , 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 ,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据此 ,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夫妻双方分居 , 一方直接抚养子女 , 另一方未与子女共同生活 , 又对子女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的 , 子女向未直接抚养方请求支付抚养费依法有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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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居期间支付抚养费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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