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规则最新版 土地登记规则是否失效( 三 )


案件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行申5914号 。
十二、行政机关的颁证行为导致土地使用权人与房屋所有权人不一致的,当事人可请求撤销违法的颁证行为 。
裁判要旨:上述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颁发,违背房地一致原则 。吕梁市政府根据张永杰申请对文水县政府核发的文国用(2006)字第G011213000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进行复议时,查明该颁证行为所依据的权属来源资料有涂改,所盖印章也与当时使用的不符且颁证程序违法,据此复议决定撤销该颁证行为,并责令文水县政府在3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无不当 。
案件来源:张永杰、韩作刚与吕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申诉行政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4)行监字第356号] 。
十三、土地使用权证因违法被撤销,不影响成立在后的抵押权的成立并实现 。
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和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抵押权的标的为债务人的财产,而非财产的物权凭证,故,即使作为抵押财产物权凭证的灵国用(2013)第7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因违法被撤销,亦不应影响中国邮政三门峡支行对涉案土地所享有的抵押权 。灵宝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依法办理涉案土地相关权证后,对中国邮政三门峡支行取得的抵押权登记依法进行相应变更 。
案件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8)最高法行再183号 。
十四、第三人未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办理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其享有的物权 。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已经确认被征收房屋的产权归第三人所有,虽然第三人未于民事判决生效后及时办理相应产权变更登记,出现房地产登记簿显示的权属状态与法院生效裁判确立的权属状态之间存在不一致的情形,但该情形并不影响其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对被征收房屋享有不动产物权 。
案件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行申5914号 。
十五、预登记的土地使用权证书不产生物权登记的法律效果 。
【土地登记规则最新版 土地登记规则是否失效】裁判要旨:我国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政府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权利 。虽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没有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仅通过预登记申请获得预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并非国有土地使用权正式登记确权证书,预登记行为不产生物权登记的法律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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