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分手女方以流产为由拒退彩礼,称需要精神赔偿,法院:不予支持,返还彩礼6万元

10月12日 , 黑龙江五常市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则关于“同居女友流产后分手 , 男方要求返还彩礼”的案件 。
情侣分手女方以流产为由拒退彩礼,称需要精神赔偿,法院:不予支持,返还彩礼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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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 , 原告小李(化名)与被告小燕(化名)于2019年打工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 。
情侣分手女方以流产为由拒退彩礼,称需要精神赔偿,法院:不予支持,返还彩礼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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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 , 小燕未婚先孕 , 两家商量结婚事宜 , 小燕提出向小李索要彩礼20万元 , 并同意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典礼仪式 。 随后小李通过银行转账给小燕10万元 。
2020年2月 , 双方商议在医院做了人工流产手术 。
2021年初 , 小李父亲病故 , 家庭条件恶化 , 小燕提出购房购车的要求 , 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导致分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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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原告小李将被告小燕诉至五常法院 , 要求被告返还全部彩礼10万元 。
庭审中 , 原告小李认为 , 被告小燕借婚姻之际索要彩礼 , 现双方已无法结婚 , 被告应返还全部彩礼 。
被告小燕辩称 , 是因原告家庭变故导致二人分手 。 双方自2020年1月起存在共同生活开销 , 且二人在交往期间女方做过流产手术 , 需要精神赔偿 。
最终 , 五常市人民法院认为 , 原告以结婚为目的给付被告彩礼款 , 数额较大 , 但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 故原告请求返还彩礼款符合法律规定 , 在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存在共同花销 , 应当予以扣除后适当返还彩礼款 。
被告主张双方同居期间怀孕做流产造成身体伤害 , 要求精神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 本院不予支持 。
综合以上因素 , 本案最终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6万元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 ,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 , 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 , 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 , 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近年来 , “彩礼纠纷”常常引发热议 。 婚嫁本是一桩美事 , 但提及彩礼时总会显露出一种沉重的味道 。
红星新闻此前发表评论称 , 彩礼本身就是一个很难被量化的概念 。 虽然民法典有“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 , 但除了骗婚、买卖婚姻等极端违法行为之外 , 彩礼很难从法律上进行界定 。
同样的金额 , 家境宽裕的人可能觉得只是人之常情 , 家境并不宽裕的人则可能感觉是无法承受之重 。
将婚姻幸福寄托在彩礼上 , 无疑是对婚姻关系的物化和矮化 , 甚至是为婚姻解体后反目成仇埋下伏笔 。 只有不再将彩礼当作检验婚姻的唯一标准 , 才能真正不为物累 , 使婚姻回归两情相悦的本位 。
情侣分手女方以流产为由拒退彩礼,称需要精神赔偿,法院:不予支持,返还彩礼6万元】【来源:九派新闻综合五常法院、红星新闻】返回搜狐 , 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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