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身说法 福建宁德,35岁男子两次到前女友家中实施强奸,被起诉
福建宁德 , 男子两次到前女友家中实施强奸 , 被起诉!据起诉书显示 , 今年1月 , 35岁男子周某经他人介绍后 , 认与女子吴某(离异) , 并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 , 3月10日左右两人分手 。
4月6日 , 周某酒后遂产生了找吴某发生性关系的想法 , 之后携带电线、透明胶带、布条、手套等物品潜入吴某家中二楼卧室 , 藏于房门后等待吴某回家 。 吴某打完牌回到家中 , 推开卧室房门准备休息时 , 周某某用手捂住吴某嘴巴 , 将其推到床上 , 准备用布条塞住吴某某的嘴巴 , 用胶带和电线控制住吴某身体 。 经吴某哀求后 , 周某放弃使用作案工具 , 强行脱去吴某某衣物 , 将其强奸 。 吴某因不忍心让周某受到法律的惩罚 , 未予报案 , 而是通过介绍人要求周某不要再去骚扰她 。
4月25日晚上 , 周某酒后又产生了强奸吴某的想法 , 之后再次潜入吴某家中卧室 , 藏于房门后等待吴某回家 。 次日凌晨0时17分许 , 吴某打完牌回到家中 , 推开卧室房门准备休息时 , 周某用手捂住吴某嘴巴 , 并以言语相威胁 , 再次强行和吴某发生性关系 。 案发后 , 吴某借故摆脱周某的控制 , 跑到其朋友家留宿 , 于中午12时许向公安机关报案 。
4月27日 , 被告人周某某主动投案 , 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 后经鉴定 , 案发期间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
7月28日 , 周某某家属向吴某支付补偿款人民币38800元 。 吴某出具谅解书 , 对周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 近日 , 周某因强奸罪被起诉 。 (来源:12309)
以案说法:
【以身说法 福建宁德,35岁男子两次到前女友家中实施强奸,被起诉】想挽回一段感情 , 不是应该用自己的行动去打动对方 , 才是正确的吗?用暴力做出违法犯罪行为 , 只会更加令人生厌!但无论任何原因 , 侵害妇女就要接受法律的制裁 。
刑法对于侵害女性的行为 , 是有很明确规定的 。 以发生性关系为目的 , 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 , 违背妇女意志并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 , 以强奸罪追究法律责任 。 而为了满足性欲 , 追求刺激 , 以发生性关系以外为目的 , 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 , 违背妇女意志 , 对妇女实施侵害行为的 , 以强制猥亵罪追责 。
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罪】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37条规定【强制猥亵罪】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下 。
具体到本案 , 周某两次使用暴力、语言胁迫手段强行与吴某发生了性关系 , 符合强奸罪的主要构件 。 理应以强奸罪论处 。
根据最新量刑指导意见 , 强奸妇女一人一次的 , 在有期徒刑3-6年确定量刑基准刑 。 强奸同一妇女每增加一次 , 可以增加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如有赔偿被害人且获得谅解的 , 可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如有认罪认罚的 , 可减少基准刑的10%-30% 。
最后 , 娟姐想说的是 , 当妇女的性自主决定权受到他人侵犯时 , 无论对方是谁 , 都应该在第一时间报警 , 同时在警方到达之前 , 尽量做到不要破坏现场和身上的证据 , 等待警方的调查取证 。 本案程某在第一次受到侵害后 , 念及旧情 , 没有及时报警 , 纵容了周某的恶行 , 导致再次受到侵犯 。 这就是教训 , 希望大家引以为戒!
对于本案 , 大家有什么不同的看法么?欢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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