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身说法 男子拿醉酒女子钱财支付房费并发生性关系后,女子报警声称被强奸


以身说法 男子拿醉酒女子钱财支付房费并发生性关系后,女子报警声称被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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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身说法 男子拿醉酒女子钱财支付房费并发生性关系后,女子报警声称被强奸

河北沧州发生一件奇葩事 。 男子与酒吧认识的醉酒女子开房时 , 男子拿女子包里的现金支付房费 。 二人发生性关系后 , 男子先行离开 。 女子醒来后 , 先质问男子为何带其开房 , 后向其讨要房费和买避孕药的钱 。 男子将其拉黑后 , 女子报警声称被强奸 。
去年7月28日晚 , 25岁男子周某受朋友邀请到酒吧喝酒时 , 认识同在酒吧喝酒的女子刘某 。 二人添加好友后 , 便一起玩游戏喝酒至次日凌晨1点 。 酒吧饮酒结束后 , 周某的朋友提议一起去吃烧烤 。 周某邀请刘某一同前往 , 刘某应允 。
来到夜宵店吃烧烤时 , 刘某又与周某及其朋友饮下6瓶啤酒 。 期间 , 在众人的起哄下 , 周某与刘某有喝交杯酒等亲密接触 。 大量饮酒导致醉酒状态的刘某 , 将家庭住址定位发送给周某 , 并让周某帮忙叫车送其回家 。 周某同意 , 并称饮酒结束后 , 会将其送回家 。 随后 , 刘某醉酒昏睡 。
夜宵结束后 , 周某将醉酒后的刘某带至附近酒店开房 。 在支付房费时 , 周某在没有经过允许的情况下 , 拿刘某包中的600元现金支付房费 。 进入酒店房间后 , 周某在没有做安全措施的情况下 , 与刘某发生了性关系 。 事后 , 周某先行离开 。
刘某醒来发现被侵犯后 , 随即联系并质问周某 , 而周某则声称包括支付房费在内都是刘某主动的 。 刘某不信 , 便到前台询问和查看当时的监控 。 得知事实并非如此后 , 刘某再次质问周某 , 并提出只要周某返还600元房费和50元购买避孕药后 , 便可以不追究此事 。 周某拒绝并将刘某拉黑 。 刘某立即报警 。
当天下午 , 警方在周某家中将其抓获 。 后检方以强奸罪将周某诉至法院 。 (来源:孟村回族法院)
一、刘某构成敲诈么?
周某到案后辩解称 , 刘某报警原因是其事后“敲诈勒索”失败 , 而报复为之 。
根据《刑法》第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 ,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 , 非法占有被害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 。 而这里的“数额较大”是指敲诈2千至5千元以上的 。
也就是说 , 要构成敲诈勒索 , 行为人主观上必须要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 综合到本案 , 刘某索要的600元本是其所有 , 只是被周某用于支付房费;而另外50元 , 是二人发生性关系后 , 女方用于购买避孕药的合理费用 。 所以刘某在主观上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故不构成敲诈勒索 。
二、周某构成强奸么?
周某到案后 , 认为当晚刘某曾答应做其女朋友并有亲密接触 , 在发生性关系时刘某也未有反抗 , 所以其认为女方是自愿的 , 并不构成强奸 。
从理论上讲 , 不要说刘某还不是周某的女朋友 , 就算己经是情侣关系 , 而且二人平时有自愿性行为 , 但只要案发那一次 , 女方是不愿意的 , 就构成强奸 。 而且女方当时无反抗 , 也并不能作为判定是否构成强奸的唯一依据 。
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罪】 , 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 , 强奸妇女的 , 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 这里所指的其他手段是指包括但不限于妇女酒精作用后 , 无意识不会抗拒侵犯时的情形 。
综合到本案 , 刘某在醉酒昏睡前 , 已经明确告之周某其要回家 , 并将家庭住址定位发送给对方 。 也就是说 , 刘某当时并不同意与周某开房并发生性关系的 。 而周某却趁刘某醉酒不会拒绝和反抗时 , 将其带至酒店开房并与之发生了性关系 , 因此 , 周某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主要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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