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被刮花了怎么办,发票被撕毁了怎么办?

1、发票被撕毁了怎么办?撕破的地方没有丢失,还是完整的发票就可以使用 。如果是开出去的话,要咨询一下对方,有些会计人员比较谨慎,会拒绝收这样的发票,那么你就要作废重开了 。如果是收到的发票,没有其他性质问题,可以认证 。网上勾选认证,不会出现问题 。
扩展资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经常存在开票有误、发生销货退回以及开具发票退回等情况,需要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下就针对几种情况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的政策问题进行整理归纳 。
一、收回原发票直接按作废处理,重新开具发票 。
这种方式对开票方来说 , 操作简单 , 方便快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 。
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
但是,税务机关对专用发票的作废条件规定相对严格 ,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
二、凭购买方出具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发票 。
由于专用发票作废条件相对严格 , 一些纳税人发现开具发票错误后,往往是跨月了或已经抄税等,对于这种不能作废的发票而又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销货方应先开具红字发票冲销原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专用发票 。
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 , 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 , 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 。
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的条件是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或为“认证相符”,或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专用发票
针对不同发票的丢失处理方法:
1、丢失空白发票
丢失空白发票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在辖区内地级市报刊上登报声明作废 。然后填报《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 持税控设备到国税主管机关或自行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或作废手续 。
2、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
3、丢失“已开具的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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