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盘问的四种情形,人民人民警察法里的继续盘问四种情形与刑事诉讼法里的刑事传唤措施有何不同( 二 )


1、法律行为进行的场地不同 。
“盘问”必须是在违法行为发生的“当场”开始进行,并可以有条件地在公安机关“继续” 。
治安传唤一般是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结束,当事人离开了行为发生地以后 , 由公安机关依照一定的法定程序要求当事人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和询问 。
2、允许实施法律行为的证件不同 。
治安“传唤”
必须使用“传唤证”,而公安机关的传唤证是一种法定文件,由办案人员撰写对当事人传唤的理由并报请公安局长签批后 , 才可以对当事人进行传唤 。公安机关只有在“当场发现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头传唤” 。治安传唤一般不需要上级机关批准 。
3、法律规定应具备的要件不同 。
“盘问”必须具备《警察法》)第九条规定的四个条件之一者,公安人员才可以凭有效工作证件对当事人进行“盘问” 。
治安传唤则只能在当事人具有违反治安管理嫌疑行为的情况下,才可以由公安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出示传唤证后对当事人进行传唤 。
4、实施法律行为的时间限制不同 。
治安传唤应在8小时内结束,对可能受到治安处罚的当事人传唤最多不能超过24小时,传唤期限届满,公安机关没有任何可以延期的理由 。传唤结束后 , 公安机关一般也不得以同样的事由对当事人重复传唤 。

继续盘问的四种情形,人民人民警察法里的继续盘问四种情形与刑事诉讼法里的刑事传唤措施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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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继续盘问的四种情形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留置盘问仅适用于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或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 或者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或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四种情形 。留置盘问时间自被盘问人带至公安机关之日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对于到期不批准继续留置盘问的 , 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留置盘问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拘传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包括使用械具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带到指定地点进行讯问 。拘传只能适用于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传唤不到案的,或如不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逃跑或走漏消息的情形 。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拘传不得连续使用,拘传时间届满,对被拘传人未依法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的 , 应当立即结束拘传 。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留置盘问与刑事拘传是两种不同的强制措施 , 二者的适用对象、时间规定均不相同,因此两种措施不能合并使用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 , 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 , 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 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 。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 , 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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