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盘问的四种情形,人民人民警察法里的继续盘问四种情形与刑事诉讼法里的刑事传唤措施有何不同( 三 )


继续盘问的四种情形,人民人民警察法里的继续盘问四种情形与刑事诉讼法里的刑事传唤措施有何不同

文章插图
文章插图
4、继续盘问4小时内询问完毕的情形继续盘问4小时内询问完毕的有以下几种情形:
1、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
2、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已满70周岁的老年人 。
以上情况公安人员必须在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的4小时内盘问完毕,且不得送入候问室 。继续盘问的时限一般为十二小时,对在十二小时以内确实难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 , 可以延长至二十四小时,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 , 且在二十四小时以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
继续盘问的四种情形,人民人民警察法里的继续盘问四种情形与刑事诉讼法里的刑事传唤措施有何不同

文章插图
文章插图
5、继续盘问的适用条件【继续盘问的四种情形,人民人民警察法里的继续盘问四种情形与刑事诉讼法里的刑事传唤措施有何不同】继续盘问的适用条件如下:
1、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2、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3、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4、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
继续盘问二十四小时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 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 。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 , 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继续盘问,是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发现具有法定情形而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进行盘问的措施 。
第十一条
继续盘问的时限一般为12小时;对在12小时以内确实难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 , 可以延长至24小时;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 , 且在24小时以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长至48小时 。
前款规定的时限自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被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至被盘问人可以自由离开公安机关之时或者被决定刑事拘留、逮捕、行政拘留、强制戒毒而移交有关监管场所执行之时止,包括呈报和审批继续盘问、延长继续盘问时限、处理决定的时间 。

经验总结扩展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