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的成文日期,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成文日期必须

1、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成文日期必须普通公文以成文日期(就是落款公章下面的日期)为准,比较特殊的,公文中有具体规定,类似于“该办法从某年某月某日起执行”之类的句子,以公文中的规定为准 。凡公文都要准确清楚地标识成文日期,它直接关系到一篇公文的时效 。对其确定一般依这样的标准进行:
1、会议通过的公文,以会议通过的日期为准;
2、领导人签发的公文,以签发日期为准;
3、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领导人的签发日期为准;
4、法规体公文以批准日期为准;
5、电报及一般信函以实际发出日期为准 。
日期要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 , 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 。发文日期又称印发日期,是指公文的印制和发出日期 , 标识这一要素是为了准确反映公文的生成时效,对其确定要以公文付印的日期为准 , 用阿拉伯数码,标识于公文版记部分“抄送机关”之下的位置 。要特别注意成文日期与印发日期在时间上的同一性和差异性,亦即二者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 。但在不一致时 , 印发日期只能晚于成文日期,而决不可能提前 。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 , 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 , 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
(三)公文的文种应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 。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 。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 。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
一、”,第二层为“
(一)” , 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
(七)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
(八)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
(九)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 , 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
第二十六条拟制公文,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 , 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
第二十七条公文送负责人签发前 , 应当由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等 。
法律依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十条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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