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支出减少,企业拆迁补偿款可以抵减以前年度的亏损吗?

1、企业拆迁补偿款可以抵减以前年度的亏损吗?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 , 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
搬迁所得在完成搬迁的年度汇算清缴,因此,搬迁所得完成搬迁的年度可以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 最长不超过5年 。

拆迁补偿支出减少,企业拆迁补偿款可以抵减以前年度的亏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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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拆迁补偿 税收政策政府拆迁补偿税收
财政部为规范企业因城镇规划、库区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搬迁而收到政府给予的相应补偿款的有关财务处理问题 。发出通知规定,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搬迁补偿款存款利息一并转增专项应付款 。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 。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则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搬迁结束后,专项应付款如有余额,作调增资本公积金处理 , 由此增加的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共享;专项应付款如有不足,则应确认为当期损失 。因此搬迁补偿款能否产生利润的关键在于有关搬迁补偿款项是否为政府拨给,这将从根本上决定相关交易的性质 。对于拆迁补偿金相关的涉税事项主要规定有:
一、营业税
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因拆迁取得的房屋(或土地)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助费或补偿安置的房屋,除下列两种情况外,均应征收营业税 。
1、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取得政府财政部门支付的房屋(或土地)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助费,暂免征收营业税 。
2、被拆迁个人因自用普通住房拆迁,所取得的补偿费或拆迁过程中发生的房屋等面积产权调换 , 暂免征收营业税 。
由于目前尚无搬迁补偿费营业税税务处理的统一政策,可建议企业在遇到此类业务时多与主管税务机关及其专管员沟通 , 并根据沟通结果确定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
二、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进一步规定: 此处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规定,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 , 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
由上述规定可知,企业从政府收到的搬迁补偿款项,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免征土地增值税的,但是此类情况下的免征应以原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的批文为准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需要关注是否已获得税务机关的免税批文 。如果尚未收到批文,则应视同房地产出售或转让,计提应交土地增值税 。
三、企业所得税
1、搬迁补偿款结余的所得税处理截至目前,内资企业所得税法中对搬迁补偿款的税务处理未作专门规定 。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方面 , 规范搬迁补偿费税务处理的最主要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
(1)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重新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以下称重置固定资产)的,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冲减企业重置固定资产的原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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