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支出减少,企业拆迁补偿款可以抵减以前年度的亏损吗?( 七 )


(5)不入账 。有的单位在收到拆迁补偿费后,误认为该笔款项无需核销,将其列入单位“小金库” 。
2、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费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的规定,拆迁补偿费是指因拆(搬)迁事件的发生而对旧资产清理、毁损、报废损失和拆(搬)迁各项费用的补偿以及新资产重置成本的补助 。
其具体内容包括: 因拆(搬)迁而清理的固定资产的净损失; 因拆(搬)迁而发生的拆卸、运输、安装调试费用; 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 拆(搬)迁期间的停工损失; 不再重置时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 同拆(搬)迁有关的其他费用支出 。  
3、拆迁补偿费按行为主体可分为两类: 一是由政府直接出面实施的拆(搬)迁行为而给予补偿的为政府行为,如为调整城市布局而进行的企业(单位)整体搬迁、道路改扩建等,多具有公益性; 二是非政府行为的拆迁,主要由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房产开发而有偿占用土地等,盈利性是其主要特点 。
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收入是从日常活动中产生,而不是从偶发事项中产生 。只有向其他单位提供产品或劳务,取得经济利益流入,且流入额能够计量才能确认收入 。拆迁补偿费的取得不是从日常活动中产生的,而是从偶发事项中产生的;且并未向其他单位提供产品或劳务,只是一种损失的补偿 。因此,拆迁补偿费并不符合收入确认原则 。  
4、而政府主导性拆迁补偿费的取得又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被拆(搬)迁企业直接从政府取得 , 具有政府的拆(搬)迁通知、确定拆迁补偿费金额的政府批文、付款人为财政专户的进账单 , 这种情况下应将拆迁补偿费视同为政府拨款; 
间接从政府办的“开发公司”、“城投公司”取得,这些公司在拆迁补偿费的给付过程中只起到“代收代付”作用,并未在给付拆迁补偿费这一实施过程中谋利,“开发公司”、“城投公司”取得拆迁补偿费时付款人仍为财政专户 , 同时,被拆(搬)迁企业具有政府的拆(搬)迁通知、确定拆迁补偿费金额的政府批文的 , 也可将拆迁补偿费视同为政府拨款 。
第二种情况是从专业拆迁公司,或从政府办的“开发公司”、“城投公司”取得,但在拆迁补偿费的给付过程中,该公司通过与被拆(搬)迁企业协商确定补偿金额,并且有一定的商业性,使被拆(搬)迁企业不能取得记载有明确拆迁补偿费金额的政府批文的,虽有政府的拆(搬)迁通知,也不能将拆迁补偿费视做政府拨款,应同非政府主导性拆迁补偿费一样视为出让资产取得的补偿 。 
5、对于可视为政府拨款的拆迁补偿费可进行以下会计处理 。 
取得拆迁补偿费时 ,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 
将被拆除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 ,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支付清理费用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 
取得变价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清理净损失冲销拆迁补偿费时 借:专项应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拆迁补偿支出减少,企业拆迁补偿款可以抵减以前年度的亏损吗?】重置资产入账时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同时将拆迁补偿费转作资本公积 借:专项应付款   贷:资本公积——拨款转入 
发生的拆(搬)迁费用及重新安装资产的安装调试费用时 借:专项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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