陨石归国家所有还是个人所有,捡到陨石属国家还是个人?( 二 )


其次,从《宪法》的角度来说,第九条明确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 , 生效中的《民法典》第250条中也有类似的表述 。也就是说,如果发现了矿产,包括捡拾到的黄金、文物在内 , 其所有权都是归国家所有的 。当然,国家可以给予捡拾者一定的奖励 。
对于“陨石”的归属,法律层面没有直接规定 , 而国外一些国家既有“先占”的规定,即谁先占有就是谁的,也有遵循“坠落土地所有者占有”的原则 。
对于“陨石”的归属,现在基本上有两种观点:
观点1:陨石是“无主物”,应遵循“先占”原则,即谁先捡到就是谁的;
观点2:陨石具有重大科研价值,属于自然资源的一部分,应当归国家所有 。
目前第二种观点的认可度更高一些 , 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首先,《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第四条中提到:
被保护的地质遗迹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挖掘、买卖或以其他形式转让
陨石是地质遗迹的一部分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占有 。虽然该“管理规定”属于地质矿产部发布的法规,尚上升不到法律的层面,效力相对较小一些,但是法律“空白”的前提下,该“管理规定”可以作为参考 。
第二,在法律法规尚无明文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从“公众利益”的角度出发,陨石在具有经济价值的同时,还具有科研价值,对它的研究涉及到公众的整体利益,甚至能推动全人类的进步和发展 。
而“公众利益”大于个人利益,公众利益更应当受到保护,个人利益应当让步于公众利益 , 所以陨石应当归国家所有 。
第三,《民法典》中规定“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比如森林、矿产、河流、水域等,而何为“自然资源”呢?狭义上的自然资源仅指地球上的资源,但如果把范围扩大 , 自然资源的概念是很宽泛的,地球之外的、太空的资源也属于“自然资源”的范畴 。
第四 , 最后,有人可能说 , 陨石是落在“我家的土地上”,但其实这种认识并不完全正确,我国土地并非私有 , 而是只有“使用权”,没有权,所以如果严格按照“落在谁的土地上归谁所有”,那陨石还是属于国家的 。
综上四个方面,我倒认为,作为有科研价值的陨石,理应归国家所有 , 由国家组织相关专家对其进行系统的科研研究,推动科学技术和对地球外未知环境的探索,这本身就是“公众利益”的范畴,而个人不能以一己私利占为己有 。
当然,对于上交者,应当合理性地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于真正没有科研价值的陨石 , 归个人作为纪念收藏也是可以的 。

陨石归国家所有还是个人所有,捡到陨石属国家还是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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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从天上掉下来的陨石,捡到后是归个人还是国家?其中指出对科学研究有重大价值,和重大观赏价值的陨石将会给以特殊保护  , 一般天上落下陨石分为两种,一种是亲眼看到陨石从天上落下来 ,另一种是经过某个时间和某个地点发现曾经落下的陨石 ,当看到有陨石从天上掉下来的时候,政府就会派出大批的警察或军队 ,前往陨石掉落的地点 进行现场封锁并加以保护 ,等待科学研究人员赶到 进行探测和研究,或者直接运回科学研究院 这个陨石是归国家所有,如果有人捡到这个陨石私藏起来 就属于违法行为
对于这一种情况我国的法律其实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唯一提到的文件还是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中提到,上面表示具有重大科学研究及观赏价值的陨石应当予以保护但是这一种情况几乎不会出现,所以捡到的陨石基本上归个人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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