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的处置方法,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

1、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废物管理,防止危险废物污染 , 保护环境和公民身体健康,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储存、运送、转移、处置及其他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 。
第三条 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公司的危险废物名录由公司主管部门在每年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中进行公布 。
第四条 部门职责
(一)安全环保部是公司危险废物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制订公司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负责审查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的资质并组织处理;负责向当地环保部门及时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并组织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订公司危险废物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负责监督检查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对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标识等情况;负责定期对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污染物排放进行环境监测;负责危险废物出门证的管理 。
(二)财务部负责核算处置危险废物发生的费用 。
(三)保卫部负责监管危险废物按规定程序出厂 。
(四)物流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对公司废油进行处置 。
(五)能源中心负责组织对公司含锌除尘灰进行处置 。
(六)销售部负责组织对公司废机油进行处置 。
第五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职责
(一)对危险废物(容器和包装物)收集、贮存点、场所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
(二)建立危险废物贮存台帐,并如实记录危险废物贮存情况 。
(三)按月向公司主管部门报送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台帐 。
(四)负责危险废物出厂现场监装 。
第六条 危险废物利用单位职责
(一)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完成“三同时”验收 。
(二)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必须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有关要求 。
(三)建立危险废物处置台帐,并如实记录危险废物处置情况 。
第七条 危险废物处置流程
(一)危险废物产生(回收)单位将危险废物种类、性质、数量、处置单位、处置方案等报安全环保部 。
(二)安全环保部会同监察审计部对危险废物回收处置单位进行资质认定,包括审查“四证”,即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排污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对其处置工艺进行审查后 , 签订回收处置合同 。
(三)财务部会同安全环保部及其他有关部门核定危险废物回收处置费用,核定有回收利用价值危险废物外销价格 。
(四)有回收利用价值危险废物的出厂按《不可回收固体废弃物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有回收利用价值的一般废物出厂管理规定执行 。
(五)无回收利用价值危险废物的出厂按《不可回收固体废弃物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无利用价值的一般废物出厂管理规定执行 。
(六)安全环保部在地方环保部门的指导下对危险废物的回收处置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
(七)产生(回收)单位核对危险废物出厂数量 , 及时统计、汇总,按月报送安全环保部 。
(八)固体废弃物处置(理)后,由产生单位填写《固体废弃物处置台帐》 。
第八条 公司暂不能处置的危险废物,由安全环保部报上级环保主管部门,按上级环保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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