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一姑娘独自买车买房,分手后男朋友竟说:分我一半!

杭州一对情侣同居4年后分了手 。 男方认为 , 房子、车子虽然是双方同居生活期间女方独自出钱买的 , 但他有负责打包、送货、买菜做饭、缴纳物业费等付出 , 应该属于“共同经营” , 这些都是“共同财产” , 自己也有一半份额 , 并为此去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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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图文无关
同居后分手
女方买的房男方要分一半走
小花多年前来到杭州打拼 , 并把服装批发生意做得挺好 。 但在老家的父母对她还没结婚这件事很着急 , 催婚催得紧 。 当时 , 25岁的小花经人介绍认识了隔壁村的小李 。 两人恋爱后 , 小李也来了杭州 , 两人开始同居生活 。
2016年时 , 小花在杭州买下一套总价200多万房 , 她自己出50万首付钱 , 并独自办理房屋按揭贷款 。
2017年初 , 小李、小花在老家摆酒举行婚礼 , 但没有登记结婚 。 在之后的时间里 , 小花独自出钱装修房子、买车位 , 后房子所有权登记在小花一人名下 。
相处下来 , 小花觉得小李不上进 , 在同居的第四年提出分手 。
一直希望能尽快结婚的小李提出 , 分手需赔他青春损失费 。 两人对此争执了一番后 , 小花表示可以给小李13万的补偿 , 但小李坚持要21万 , 两人就此谈崩 。
后小李将小花起诉到杭州西湖法院 , 要求小花返还彩礼 , 并认为两人同居期间 , 共同生活、共同经营 , 因此小花购买的房与车位属于共同财产 , 要求分割一半份额 。 因房屋和车位都在小花名下 , 小李要求折价分割 , 即要小花补偿他103万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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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不算共同经营
双方说法不一
庭审时 , 彩礼钱要不要还、同居期间女方买的房子与车位是否为共同财产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
对于彩礼钱 , 小花在庭审中表示 , 结婚时她并没有收到彩礼钱 。
小李则把他的舅舅、双方的介绍人喊来作证 。 小李舅舅说 , 据他所知彩礼说好6万 , 但实际分两次共给付了4万 。
对于双方的另一个争议焦点 , 小李认为 , 两人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 且他除了负责打包、送货等体力活 , 还在家中买菜做饭、缴纳物业费等 , 所以属于共同经营;房屋装修、每月还的按揭款、家庭日常开支等均依赖生意收入 , 产生的收益应归共同所有 。
小花则给出不同的说法 。 小花在认识小李之前 , 就在和朋友合伙做服装批发生意 。 小李来杭州后一直没稳定的工作 , 她便让小李来店里打包 , 并给小李发工资 , 直到小李转去做网约车司机 。 因此小花认为 , 小李所谓的共同经营并不存在 , 小李提出的两个诉讼请求都应依法驳回 。
庭审时 , 小花也请来自己的合伙人为经营情况作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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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结婚为目的的同居
期间获得的财产当然属于共同所有吗?
西湖法院审理认为 , 小李与证人说的彩礼金额不一致 , 小李对差额部分的解释为过年、过节时另给的钱 , 但这显然不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由男方给予女方一定财物的彩礼范畴 。
结合双方提供的聊天证据 , 小花说给小李一笔钱的对话中 , 并没有提及款项性质 , 从前后文看 , 这笔钱是分手后小花给小李的作价补偿 , 并非彩礼返还 。 庭审时 , 小花也否认收到过彩礼 , 因此 , 西湖法院对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不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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