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一姑娘独自买车买房,分手后男朋友竟说:分我一半!( 二 )


对是否是共同财产这一点 , 西湖法院审理认为 , 对同居期间一方获得的财产另一方并不当然享有共有所有的权利 , 小李对“共同所有”负有举证责任 。 根据现有证据 , 双方确立恋爱关系之前 , 小花就在经营服装批发生意 , 有较为独立的经济基础 。 店铺使用的也是在小花合伙人名下的银行账号 , 小花辩称合伙人不是小李具有合理性 。
小李虽提供打包送货的证据 , 但仅能证明其对经营事项付出劳务 , 没有证据证明他与小花发成共同经营合意或者实际出资经营 , 或者对经营事项具有决策权 , 因此经营收入不属于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 , 小李并不享有该权益 。
综上 , 西湖法院对小李的第二个诉讼请求也不予支持 。 西湖法院一审判决 , 驳回小李的诉讼请求 。
后小李不服提起上诉 。
近日 , 该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法官说法:
本案中的原被告是同居关系 , 不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 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配偶身份产生的 , 法律强调的是身份关系 , 并不要求夫妻双方付出同等的劳动、智力才能共同所有 。 小李、小花不具备配偶身份关系 , 对同居期间获得的财产并不当然享有共同所有的权利 。
来源:杭州交通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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