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门女婿”不幸工亡,赔偿款怎么分( 二 )


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分割 , 吴斌从上世纪八十年代便一直在女方家中生活 , 李萍作为死者的妻子 , 受到的精神伤害最大 , 且其主要生活来源为吴斌的务工收入 , 故应当多分 。 吴斌的母亲年岁已高 , 体弱多病 , 但其一直跟随小儿子一家生活 , 且还有两个儿子对其赡养 , 也多分但应比李萍少 。 吴斌的两个儿子已经成年 , 应适当少分 。
据此 , 新晃法院酌情将吴斌的死亡赔偿金分配为:李萍应分得25万余元 , 吴斌的母亲应分得14万元 , 两个儿子各分得12万元 。 加上被扶养人生活费 , 法院认定吴斌母亲应当分得的赔偿款为16万余元 。 因李萍已经支付其1万元 , 故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李萍和两个儿子还应当支付给吴斌的母亲赔偿款15万余元 。
>>律师说法
死亡赔偿金分配应依据哪些原则?
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冯斐律师认为 , 根据最新司法解释 ,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 ,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 , 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 , 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
对于容易引起分配纷争的死亡赔偿金 , 目前法律上对如何分配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 需要注意的是 , 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其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 , 获得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 , 而非死者 。 因此 , 首先死亡赔偿金不能作为遗产进行处理;其次 , 因为死亡补偿金不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所得 , 所以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冯斐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采访人员 , 从司法实践看 , 因为死亡赔偿金是给予死者近亲属或是有扶养关系的人的一种经济上和精神上的补偿 , 其一般根据与死者生活的紧密程度及对死者的依赖程度适当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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