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六旬男子为报复情人准备放火烧房,检方:犯罪未遂建议判刑一年半

辽宁63岁男子王某某与情人因感情纠纷发生矛盾后 , 先是用耗子药将情人的狗毒死 , 还用锤子打碎对方的窗户进入屋内 , 准备放火烧毁对方房子 , 未遂后逃离现场 。
近日 , 12309中国检察网公布了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 。 检方认为 , 被告人王某某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 , 危害公共安全 , 其行为触犯《刑法》 , 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建议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
检察院|六旬男子为报复情人准备放火烧房,检方:犯罪未遂建议判刑一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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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显示 , 被告人王某某 , 男 , 1959年生 , 高中文化 , 农民 , 户籍地辽宁省法库县 , 现住辽宁省沈阳市 。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与罗某某曾系情人关系 , 二人因感情纠纷发生矛盾 , 王某某遂产生放火烧罗某某家房子 , 报复罗某某的故意 。
为顺利达到目的 , 王某某在某乡大集上购买了两瓶耗子药 , 2022年3月13日凌晨 , 王某某将耗子药掺到事前准备好的玉米饼里 , 投喂给罗某某家养的狗 , 将狗毒死 。
2022年3月13日7时许 , 王某某携带一个锤子、一把菜刀 , 一个汽油桶来到罗某某家 , 用锤子将罗某某家东屋窗户打碎后进入屋内 , 并将随身携带的汽油桶用刀砍漏 , 将汽油洒在罗某某家外屋地上 , 在准备使用打火机点火时 , 因遭到罗某某及闻讯赶来的张某某的阻拦 , 未能成功点燃汽油 , 随后王某某逃离现场 。
检察院认为 , 被告人王某某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 , 危害公共安全 , 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 , 犯罪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王某某放火行为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 系犯罪未遂 ,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 , 可以从宽处理 。
综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 , 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 对被告人王某某刑罚适用建议如下:
【检察院|六旬男子为报复情人准备放火烧房,检方:犯罪未遂建议判刑一年半】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 提起公诉 , 请依法判处 。
潇湘晨报采访人员蒋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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