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畔滋事是什么意思,寻衅滋事的意思

1、寻衅滋事的意思法律分析:
寻衅滋事罪 , 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 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 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以下是寻衅滋事的认定:
(一)行为的方式和手段 。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对危害结果的大小具有决定性作用,对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也有很大影响 。因此在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应该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 , 是否采用了公开或者组织的方式等 。
(二)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 。直接危害结果是行为直接对社会造成损害 。间接不良后果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间接引起的损害 。行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杀,是否引起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因素 。
(三)行为的时间和地点 。同一行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实施,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不同的 。白天在公共场所的滋事活动当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
(四)行为人的一贯表现 。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表明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 , 决定着行为人接受改造的难易程度 。是否多次寻衅滋事、屡教不改,也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一个重要方面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
衍生问题:
寻衅滋事未构成犯罪如何处罚?
对寻衅滋事行为怎样处罚 , 要依据违法的情节而定,一般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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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滋事寻衅是什么意思法律主观:
寻衅滋事一般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行为 。行为人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会构成寻衅滋事罪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 , 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 , 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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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寻衅滋事案是什么意思法律分析: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结伙斗殴的、追逐、拦截他人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其他寻衅滋事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 , 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 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可以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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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寻衅滋事是什么意思?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结伙斗殴的、追逐、拦截他人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其他寻衅滋事的行为 。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 ,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
扩展资料:
一、《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 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
二、典型案例:温珂恶势力团伙:实施故意杀人、寻衅滋事等称霸一方 。
踢死警察的累犯温珂故意杀人罪死刑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核准死刑 , 依法改判 。该案为黑龙江省公安厅挂牌督办、全省通报的典型黑恶犯罪案件 。
【寻畔滋事是什么意思,寻衅滋事的意思】2010年1月31日20时许,温珂伙同黄立明、王松园等人在哈市平房区新疆大街28号金宝利KTV因与被害人马某(哈市平房公安分局民警)发生口角,将马某殴打致死 。
同时,查明温珂等人均为刑释解教人员或无业人员,自2008年2月开始纠集在一起,为达到非法敛财、称霸一方的目的,非法购置管制刀具、镐把等作案凶器 。
在平房区先后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涉嫌故意杀人、寻衅滋事、妨碍公务、故意伤害4项罪名 。2010年9月20日,法院认定温珂等5人是刑满释放人员又重新犯罪 。
此次又把警察马某殴打致死,还有其他犯罪,数罪并罚,以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温珂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审维持死刑原判并上报最高法院核准 。
在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阶段 , 温珂家属委托谢通祥律师辩护,最高人民法院采纳了谢通祥律师提出的诸多有利于温珂的辩护意见 。
于2013年8月2日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3)刑四复19600769号刑事裁定书,撤销了温珂故意杀人罪踢死警察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 。
黑龙江省高级法院(2012)黑刑三终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 不核准温珂的死刑 。2013年10月18日,法院依法改判温珂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寻衅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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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寻衅滋事是什么意思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结伙斗殴的、追逐、拦截他人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其他寻衅滋事的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 , 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 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    
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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