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
(1)无子女 。
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 , 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
所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 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 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
所谓“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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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满30周岁 。
所谓“年满30岁” , 是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 。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
2、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 。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
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 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
所谓“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是指兄弟姐妹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是指兄弟姐妹的子女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和第四代的堂子女、表侄子女、表外甥、表外甥女 。
5、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 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