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车辆扣押期限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 , 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 , 以备核查 。” , 第三十三条规定“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将车辆移至指定的地点并妥善保管 。因此,事故车辆是可以扣留的,但是扣留的原因只能是收集证据的需要 。不能以扣车逼迫机动车方交纳事故处理押金 。
二、另《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 , 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 , 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 。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 。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十日后仍不领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在事故车辆经过鉴定 , 相关部门作出鉴定结论之日的5日内,交警应当通知机动车方取回车辆 。一般情况下 , 鉴定不应该超过20日 。所以,交警不能无限期扣押事故车辆 。一般来说,最长20天,机动车方可以要求交警发还事故车辆 。当然,如果受害方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由法院依法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话,车辆可能被扣留至诉讼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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