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扣车期限 交通事故扣车期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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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扣车期限 交通事故扣车期限规定】交通事故扣车期限
交通事故扣车期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规定了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应对事故现场勘验、检查 , 因收集证据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未规定扣留的期限 。2009年开始实施的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也未明确规定交通事故中交警部门扣车的期限,只在第44条规定,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

那么,另一个问题出来了,检验、鉴定的期限多长呢?《规定》第38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 。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 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也就说,该检验、鉴定的最长期限不超过60日 。

但另外,《规定》第43条同时赋予了当事人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权利 。“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 , 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 , 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即,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不服,可以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这样下来的话 , 检验、鉴定时间可能要超过60天 。

我们知道,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应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同时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对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 。所以 , 因个案复杂程度不一及检验、鉴定时间的不确定性,我们认为,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于何时放车,不可一概而论,只能说是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交警部门应通知当事人领取车辆及其他扣押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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