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的扣押期限
发生交通事故如有当事人受伤 , 车辆损害等问题,交警在必要的时候会扣留肇事车辆 。这时大家会问,交警扣押车辆有没有时间的限制呢?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解答困惑 , 在下文给大家整理了关于交通事故处理的扣押期限的法律知识 , 欢迎大家阅读 。
一、交通事故处理的扣押期限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第三十三条规定“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将车辆移至指定的地点并妥善保管 。因此,事故车辆是可以扣留的,但是扣留的原因只能是收集证据的需要 。不能以扣车逼迫机动车方交纳事故处理押金 。
2、另《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 , 不得使用 。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 。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十日后仍不领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在事故车辆经过鉴定 , 相关部门作出鉴定结论之日的5日内 , 交警应当通知机动车方取回车辆 。一般情况下,鉴定不应该超过20日 。所以,交警不能无限期扣押事故车辆 。一般来说 , 最长20天,机动车方可以要求交警发还事故车辆 。当然,如果受害方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由法院依法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话,车辆可能被扣留至诉讼结束 。
二、交通事故诉讼法律常识1、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要提醒大家注意以下四个问题:
(1)谁是原告,有谁来主张权利,这看似一个很简单的问题,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有许多当事人把它搞错了 。当交通事故造成了人身伤害,要求赔偿的应由受害者本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发生死亡事故,应由死者的法定继承人(包括被扶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交通事故造成物损的,要求赔偿应由该物所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2)告谁,谁是被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应将车辆所有人(即车主)也做为被告 , 而不应该只告司机,不告车辆所有人(即车主);发生客伤事故应当将承运人作为被告 。
(3)诉讼请示中赔偿的项目要具体、确定,同时也要符合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需要继续治疗的,在提起民事诉讼时 , 请示法院保留诉权,而不应对尚未发生、也不确定的费用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切忌漫天要价 , 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诉讼请示 , 这样不仅得不到支持,同时也要相应的诉讼费用 。
(4)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当事人既可以向交通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被告所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交通事故、客伤事故发生在外地,而车辆所有人(即车主)或承运人在本市的 , 可以向本市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既可以减少诉讼成本,也可避免路途的劳累 。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1992年12月1日法发(1992)39号《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第1条规定,当事人应交通道路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状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公安机关作出的责任无法认定的决定,如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 , 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的,还应提交上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 。
(2)公安机关作出的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 。
(3)在公安机关调解时,双方经调解已达成的调解协议,调解书生效后另一方不履行的,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 。
(4)经公安机关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的,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终结书 。
3、对自己主张的赔偿项目、数额、当事人还应提交下列证据:
(1)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伤残的 , 应提交《伤残鉴定报告》;在公安机关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未作伤残鉴定的,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应提交书面申请,要求人民法院作伤残鉴定 。根据伤残评定的等级,要求对方赔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
(2)因交通事故造成残疾的,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提交医院的证明,凭医院的证明按照普及器具来计算残疾用具费 。
【交通事故处理的扣押期限 交通事故后扣押车辆最长期限是多长】(3)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的鉴定,简称“三费”鉴定 。在公安机关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未作“三费”鉴定的,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应提交书面申请,要求人民法院作“三费”鉴定 , 根据鉴定的报告要求对方误工费、护理费和营养费 。
(4)医疗费的凭据,是指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 。
(5)处理交通事故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凭据,包括其亲属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交通费、住宿费折凭据及误工费证明 。
三、交通事故诉讼材料有哪些1、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2、伤者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居住证
3、车房身份、地址、联系方式
4、病历及出院小结
5、法医鉴定书、医疗证明
6、医疗费单据、医疗费明细清单
7、法医鉴定费单据
8、护理费票据和护理协议、护理费收条及护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护理人员误工证明及工资表
9、本人误工及收入证明、工资表或者银行流水、居委会证明、集贸市场摊位证明、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单位工资表、完税凭证
10、交通费票据
11、财物损失物价鉴定书、购置发票、停车费、施救费票据、鉴定费票据
12、肇事车辆保险单、保险费发票、保险卡复印件
13、受伤者的相关照片
14、其他资料
综上所述 , 我们可以了解到交警不能无限期扣押事故车辆 。一般来说,最长20天,机动车方可以要求交警发还事故车辆 。当然,如果受害方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由法院依法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话,车辆可能被扣留至诉讼结束 。如需了解更多关于关于交通事故处理的扣押期限的内容,欢迎登录官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