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及赔偿 肇事逃逸的处罚和赔偿

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及赔偿 肇事逃逸的处罚和赔偿

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及赔偿
在我国有一句古话叫做知错能改善莫大焉,只要是诚心的认错的都会受到较少的追究,但是如果知错不知悔改的处罚就会加重,这也是用于我国的交通法中的交通肇事逃逸 。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带来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及赔偿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
【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及赔偿 肇事逃逸的处罚和赔偿】一、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及赔偿
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 , 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这里所说"责任"是指民事责任 , 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赔偿责任.法律将该责任确定为推定过错责任.由于当事人逃逸导致事故现场遭到破坏,使交管部门对事故责任难以认定,首先推定其有过错,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 若其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才可减轻其责任,这方面也加重了逃逸人的举证责任 。
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该规定是对交通事故逃逸人员行政方面的制裁,其将被吊销驾照且终生不能再取得 , 且不论其造成的交通事故后果大小 。

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后逃逸属情节加重犯,刑法将此规定了较重的量刑.需要提及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 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法定最高刑是十五年,故意杀人罪法定最高刑是死刑 。如全国关注的郑州市公安局民警张金柱交通肇事案 。张在驾车行驶时因车速过快,将骑自行车的苏东海和其儿子苏磊撞得飞弹起来摔倒在地 , 同时将苏的自行车挂在肇事车下 。沿途群众不断惊呼,张仍疯狂逃跑,将苏东海挂在车上拖行1.5公里后被武警和群众截获才被迫停下 。最终苏东海重伤 , 苏磊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死刑 , 以交通肇事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执行死刑 。

二、交通肇事逃逸后又自首的处罚
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的,人民法院考虑到自首情节,对其减轻处罚:根据刑法第67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 , 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
1、公民应当遵守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
安全驾驶,避免发生交通事故;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要冷静处理,积极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及时报警,等待交警部门处理 。
2、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保险公司一般会将交通肇事逃逸作为商业险免赔的事由 。所以交通肇事逃逸不仅要加重刑罚,还将导致商业险难以索赔,甚至无法得到赔偿,因此,交通肇事后切忌逃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 , 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

交通肇事逃逸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和具体情节进行处理 。对于交通肇事逃逸后又主动投案 , 如实供述自己违法行为的,如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免予吊销驾驶证的处罚,但其处罚仍应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
三、交通肇事逃逸构成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构成有三个方面 。
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即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动机一般是逃避抢救义务以及逃避责任追究 。这种动机是积极的心理活动 。虽然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但仅就逃逸行为而言,具有直接的行为故意 。因此只有行为人对肇事行为明知,同时又有逃逸的直接犯意,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因为从主观方面来看,在犯罪恶意上是很小的,是对现场后果的害怕所致 。但毫无疑问 , 其逃逸行为还是直接故意所致 。所以无论何种情形,行为人在逃逸时都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的发生 , 并对逃逸行为有直接的故意 , 这是行为人的主观方面 。
客观方面
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从刑法理论来看 , 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最直接的便是对行为的客观方面予以认定 。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是最高院的《解释》中规定了在五种情形的基础上而逃跑的行为 。这就可以明确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作为交通肇事罪量刑的加重情节来规定的 。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或者虽有交通违规行为但该违规行为与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或者行为人在交通事故中仅负同等责任或者次要责任,或者交通行为在所造成的结果尚未达到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定罪标准的,或者在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责的情况下仅致1人重伤,但又不具备酒后驾驶、无执照驾车、无牌照驾车《解释》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 即便行为人事后有逃逸行为,也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
逃逸后
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空间要素 , 即该行为是否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虽然没有逃离现?。ㄓ械氖遣豢赡芴优埽?nbsp;, 但是在将伤者送到医院后或在等待交警部门处理时畏罪逃跑,无论从主观方面还是客观方面都是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构成的,也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而在学界部分学者认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并不深 。因此,对其处理不宜过重,具体把握尺度也宜宽不宜严,所以要对逃逸行为的时间和空间作必要的限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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