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诉讼时效 发生交通事故的诉讼时效

道路交通事故诉讼时效 发生交通事故的诉讼时效

道路交通事故诉讼时效
【道路交通事故诉讼时效 发生交通事故的诉讼时效】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在日常生活当中是十分频繁的 , 很多人会选择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的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 诉讼是由诉讼时效规定的 , 很多人不清楚这个时效到底是多长时间 。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带来道路交通事故诉讼时效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
一、道路交通事故诉讼时效
1、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
第137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196条:
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 , 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计算 。(原168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 , 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 , 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 , 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
第九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 。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 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
二、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
此类案件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法律有明确规定,这一点没有任何争议 。但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 , 是长期以来民事审判中颇有争议的一个问题 , 目前尚无定论 。
如果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十日内均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调解申请,这种情况的起算时间比较容易确定,也没有太多的争议,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制作调解终结书并送达当事人,诉讼时效自当事人收到调解终结书之日起算;调解未达成协议,公安机关未制作调解终结书的,诉讼时效自调解失败之日起算;调解达成协议,但当事人不履行的 , 自调解书中写明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

交通事故当事人未向公安机关提出调解申请的,这种情况比较复杂,实践中争议也非常大 。
根据以上的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
三、交通事故诉讼书范本
原告:张XX,女,X族,XXXX年XX月XX日生,住址:XX省XX市XX镇,电话:XXXXXXXXXXXX
被告:许XX,男,汉族,XXX年XX月XX日生,住址:XX省XX市XX镇 , 电话:XXXXXXXXXXXX
被告: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省分公司 地址:XX市XXX路XX号XXXX大厦
诉讼请求:
(一)、请求贵院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陪护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XXXXX元 。
(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
事实及理由:
XXX年XX月XX日7时20分,被告许XX驾驶着冀AZX000号“奥迪”牌小轿车沿石铜路由东北向西南行驶至新联地产门口向东左转弯时 , 遇原告骑电动车在XXX东侧非机动车道内由西南向东北至事发处,被告许XX所驾车辆右侧前部与原告所骑电动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电动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查 , 该车辆所有权人为张辉,该车在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省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强险 。
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就近送往XXXX医院治疗,经诊断证明:原告左侧外踝、后踝骨折;骶尾部软组织损伤 。在XX医院住院31天,遵医嘱在家休养两个月 , 由XX和XX陪护 。
此案经XX事故中队勘察后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许XX驾驶机动车观察情况不够 , 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仅垫付了医疗费 , 对于原告的其他损失拒不赔偿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诚望判如所请 。
此致
X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XX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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