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布曲明 销售含西布曲明成分的减肥药,是否触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案情简述】2020年某月 , 被告人甲某、乙某经预谋 , 明知蓝色胶囊(置于“古方减肥”字样包装盒内)含有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成分 , 仍由被告人甲某通过网络联系进购、甲某和乙某各自通过网络接单、乙某收发快递 , 或者由被告人甲某通过网络联系上家代发 , 将上述减肥胶囊77盒(3080颗)销售给他人食用 , 销售金额人民币13945元 。 其中2020年9月某日 , 被告人乙某通过网络以265元价格向被害人销售上述减肥胶囊1盒(40颗) 。 经鉴定 , 上述蓝色胶囊中检出西布曲明成分 。
案发后 , 被告人甲某至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归案后 , 被告人乙某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犯罪事实 。 开庭前 , 被告人甲某、乙某均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 , 并在值班律师、辩护律师在场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
【裁判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 被告人甲某、乙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 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 , 被告人甲某、乙某明知食品中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予以销售 , 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依法均应予惩处 。 在共同犯罪中 , 被告人甲某、乙某均起主要作用 , 均系主犯 。 被告人甲某犯罪后自动投案 , 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 , 系自首 , 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 被告人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 , 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 被告人甲某、乙某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 , 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 , 愿意接受处罚 , 依法均予以从宽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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