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奈儿 香奈儿告赢了一家公司,获赔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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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奈儿 香奈儿告赢了一家公司,获赔40万元


图片来源:香奈儿美妆品牌在中国市场的维权之路有了新标杆 。
近期 , 奢侈品牌CHANEL香奈儿在一起涉及N°5 五号香水的侵权案件中胜诉 , 获赔40万元 。 与此同时 , 完美日记母公司广州逸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仙电商”)在NVNO品牌侵权“小细跟”口红一案中胜诉 , 获赔26万元 。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 , 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奈儿”)早在2019年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认为义乌市爱之语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之语公司”)及其电商运营商西安物生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生物公司”)在京东旗舰店“本零”所售一款九号女士香水包装与香奈儿N°5 五号香水高度近似 。 基于此 , 香奈儿要求两家共同赔偿100万元 。
法院认定被诉侵权商品香水瓶与香奈儿五号香水的香水瓶形状、材质高度一致 , 易引起相关公众误认 。 此外 , 因香奈儿五号香水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 , 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 且该商品的包装装潢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 , 故判决物生物公司的销售行为及爱之语公司的生产行为均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 由生产商爱之语公司赔偿香奈儿损失50万元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0万元 。
但爱之语公司随即再次上诉表示 , 消费者识别“香奈儿5号香水”依据的是“N °5”和“CHANEL” , 而其香水瓶本身不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 。 此外 , 爱之语公司辩称所售香水与香奈儿香水价格相差61倍 , 相关公众不可能会对双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 。 考虑到涉案产品销售周期极短、数量极少、价格极低 , 总计价值不超过2000元人民币 , 爱之语公司认为60万元赔偿明显不当 。
法院最终判决认为 , 爱之语公司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 但亦指出香奈儿请求保护的该香水系列外包装、装潢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 , 不应受到保护 。 综合考虑后 , 法院酌定爱之语公司赔偿香奈儿40万元 。

图片来源:香奈儿与之类似的是 , 逸仙电商起诉了义乌天誉公司在其开设的拼多多网店“NVNO天誉专卖店”销售的NVNO品牌口红与完美日记“小细跟”口红包装高度近似 , 且使用了与“小细跟”相似的商品名称 , 索赔100万元 。 逸仙电商指出 , NVNO口红在拼多多的销售页面显示产品售价为11.2元 , 销售数量高达10万件以上 。
而NVNO品牌销售商据此辩称 , 在销售案涉产品时的标价为11元 , 与完美日记口红价差甚大 , 不会造成消费者对二者有所混淆 。
此外 , 平台显示销量中有10万件系该品牌销售商义乌天誉公司自身购买的“刷单”行为 , 并非真实的销售数据 。 法院从拼多多调取涉案产品销量数据发现 , 实际仅售2万6千多件 。 NVNO品牌生产商及销售商答辩称 , 即使构成不正当竞争关系 , 根据实际获利、知名度、侵权地域范围等因素来计算 , 逸仙电商所主张的100万元赔偿过高 , 没有事实依据 。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最终判决称 , NVNO口红产品与完美日记“小细跟”口红在包装装潢上仅存在细微差异 , 整体视觉效果上基本无差别 。 这在客观上使得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 , 容易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 , 被诉侵权产品与完美日记存在某种特定联系 , 足以造成混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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