谎言三:伪造的证书和公章
在牡丹江机车厂医院广告的宣传单中有这样一句话 , “机车厂医院与美国视康眼科视学中心合作 , 正式开展该项先进技术治疗近视” 。然而经有关部门查实 , 牡丹江机车厂医院根本没有经营ok镜的资格 , 而且其出具的印有国家医药管理局鉴定章的《特许合作医院授权书》也纯属伪造 。经证实 , 国家医药管理局从未给任何单位发出和同意过此种授权书 。从这则印刷品广告中可以看出 , 医院为了追求经济效益 , 视法律于不顾 , 不惜伪造证明 , 超越经营范围 , 其种种违法行为罪责难逃 。
《广告法》中明确规定 ,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 , 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 , 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在法律责任界定上 , 《广告法》也明确规定 , 发布虚假广告 , 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 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 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 , 也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 ,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 , 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 , 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 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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