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生猪不给钱吃了官司】采购生猪后却没有在约定时间内付款,结果被告上法庭……日前,市北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一般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张某向原告王某支付53283.7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06年9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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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务工人员王某在我市午山村租用场地养猪,而张某系生猪采购户 。2006年7月底,张某到王某租的养猪点采购生猪52头,总价款53283.70元,张现场出具收货明细,未当场付款 。后王某催款,张某于同年9月11日给王出具欠条一张,承诺五天之内还清全部猪款 。后王某多次催要未果 。
庭审中,张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应当受法律保护,张某欠王某猪款事实清楚,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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