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 文某、王某与贺某、案外人王某某一同自驾前往张家界旅游 , 四人入住某度假村 。 期间三人开玩笑称欲将贺某从阳台丢下去 , 贺某随口反击“你有种把我丢下去试试” , 结果栏杆真断了 , 王某、贺某滚落至房间下方的马路上 , 两人均造成十级伤残 。 近日 , 湖南宁乡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
本文图片
△事发时监控录像
基本案情
【湖南|湖南两男子开玩笑把朋友抬起往阳台外丢,结果栏杆真断了……】2020年3月 , 文某、王某与贺某、案外人王某某一同自驾前往张家界旅游 , 四人入住某度假村 。
6日下午 , 贺某与文某、王某在度假村王某房间的阳台(离地约9米)聊天 , 期间三人开玩笑称欲将贺某从阳台丢下去 , 贺某随口反击“你有种把我丢下去试试” , 随后贺某坐到阳台空置的座椅上 。
玩笑间 , 文某、王某一前一后将贺某连人带椅抬起靠向阳台护栏 , 假装向外倾倒 。 阳台护栏受重力冲击发生断裂 , 王某、贺某滚落至房间下方的马路上 。
事故发生后 , 贺某被送往张家界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 住院4天 , 花费医药费近5000元 , 该费用由度假村支付 。 3月10日 , 贺某出院并转入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治疗 , 住院25天 , 花费医药费8万余元 , 其中度假村为贺某预缴了医疗费2万元 。
经鉴定 , 贺某下颌骨骨折术后 , 遗留张口受限1度 , 构成十级伤残;左胫骨平台骨折 , 左膝关节后交叉韧带止点撕脱术后 , 遗留左膝关节功能障碍 , 构成十级伤残 。
贺某将文某、王某及度假村起诉至宁乡市人民法院 , 要求赔偿损失 。 经法院核定 , 贺某的医药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1万余元 。
法院认为
损害后果与文某、王某行为直接关联 , 两人应负主要责任 。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 , 造成他人损害的 , 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文某、王某以开玩笑的形式将贺某抬向阳台护栏边缘 , 虽然主观上没有让贺某受到伤害的故意 , 但是客观上导致了贺某从阳台跌落致伤的损害后果 , 该损害后果的发生与二人的行为具有直接关联性 。 文某、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理应预见并防范该损害结果的发生 , 二人主观上存在过于自信而放任行为发生的重大过失 , 应对贺某的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责任 。 综合考虑二人的过错程度和行为的原因力 , 文某与王某作为侵权行为直接实施者 , 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 法院酌定二人各承担事故30%的责任 。
度假村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应承担补充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造成他人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 , 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 , 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本案中 , 经实地勘察 , 事故发生的阳台距地面近十米 , 而阳台的唯一防护措施是木质护栏 , 度假村虽对护栏有聘请专人不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 但其作为盈利的酒店管理人 , 应比一般的公共场所管理人尽更高程度的安全保障义务 , 确保酒店内不存在安全隐患 , 保障酒店内消费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 。 同时 , 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规定“上人屋面和交通、商业、旅馆、医院、学校等建筑临开敞中庭的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2m” 。 而度假村陈述涉案房屋阳台栏杆高度为1.04m , 与国家标准不符 , 存在安全隐患 。 因此 , 法院认为 , 度假村应该在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内 , 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 酌定其对贺某的各项损失承担20%的补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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