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的问题是什么

什么是交通肇事逃逸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70号令)》规定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
肇事逃逸的构成条件主要有:(1)肇事人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即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是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因素 。
如果行为人没有意识到交通事故的发生而离开现场,则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如〈案例1〉:孙某驾驶两轮摩托车驮载其朋友刘某(二人均喝酒过量)超速行驶时,因路上颠簸,刘某从摩托车上跌落头部着地,致颅脑损伤而当场死亡 。而当时孙某对此一无所知,仍然继续驾车狂奔,直至被人发现将其截获 。本案中,孙某虽然离开了现场,但因其主观上对刘某坠地身亡这一交通事故并不明知”,故不宜认定其交通肇事后逃逸”,只能认定其构成一般交通肇事罪 。需要强调的是,我们这里所说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如果行为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造成交通事故而装作不知道,逃离事故现场的,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
(2)主观上是为了逃避事故责任,逃避法律的追究;实践中,肇事人逃跑的目的大多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数人是因为其他目的,如害怕遭到被害人亲友及其他围观群众的殴打而逃跑,这些人往往在逃离现场后,很快通过报告领导或报警等方式,接受法律的处理 。显然,这些人的主观恶性要小得多,因此,有必要在认定时加以区分,以保证准确适用法律,做到不枉不纵 。如〈案例2 〉:司机宋某违章驾车,将一行人于某撞死,正当宋某对于某进行抢救时,于某的亲友及当地群众闻讯赶到,持械对宋某进行殴打 。宋某被逼无奈,驾车逃离现场,直接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报案 。本案中,宋某的逃跑行为就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当然,需要说明的是,行为人出于正当目的逃离现场后,必须及时向有关机关报案,接受法律处理,否则, 如果行为人一逃便杳无音信,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
(3)客观上实施了逃离事故现场,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行为 。
这里有争议,有人认为仅仅将其限定为逃离事故现场”,而实践中大多数并不拘泥于事故现场”,而是与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行为一并来考虑的,总之,要看具体情节 。
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近日,天津市交管局出台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定性标准,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责任而驶离现场、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等 8种情况将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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