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是什么

汽车召回,指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进行的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包括通知、修理、更换、收回等具体措施 。缺陷汽车召回制度最早源于美国 。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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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中国国家质量监督部门起草相关条例;2004年质检总局等四部门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中国汽车召回制度拉开帷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已于2012年10月10日国务院第219次常务会议通过,10月31日正式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
条例规定,对拒不改正的生产者、经营者,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条例起草2002年,国家质量监督部门起草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的相关条例 。
2004年,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简称管理规定”) 。
2012年2月,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新增规定,生产者或经营者出现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的”生产者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的”,将被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
相对于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将罚款额度大幅提高,分别从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和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提高到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和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
意见征求为了规范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加强监督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国家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在调查研究,总结现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实施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
为充分了解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2012年3月4日前提出 。
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汽车和汽车挂车(以下统称汽车产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包括: 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要求; 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要求,但仍有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
本条例所称召回,是指汽车产品生产者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预防和消除缺陷的活动 。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是什么】 第四条 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称国务院质检部门)负责全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 。
国务院质检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 。
召回 第五条 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制定并发布缺陷调查、信息报告和备案等具体工作要求 。
国务院质检部门缺陷产品召回技术机构承担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具体技术工作 。
第六条 国务院质检、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车辆生产、安全技术检验、销售、登记、维修、召回、消费者投诉、人身伤害等信息共享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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