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道规划应当与国道规划相协调 。
县道规划应当与省道规划相协调 。
乡道规划应当与县道规划相协调 。
第十五条专用公路规划由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编制,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核 。
专用公路规划应当与公路规划相协调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发现专用公路规划与国道、省道、县道、乡道规划有不协调的地方,应当提出修改意见,专用公路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作出相应的修改 。
第十六条国道规划的局部调整由原编制机关决定 。
国道规划需要作重大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
经批准的省道、县道、乡道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
第十七条国道的命名和编号,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省道、县道、乡道的命名和编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
第十八条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应当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影响公路的运行安全与畅通 。
第十九条国家鼓励专用公路用于社会公共运输 。
专用公路主要用于社会公共运输时,由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申请,或者由有关方面申请,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同意,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改划为省道、县道或者乡道 。
编辑本段第三章 公路建设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维护公路建设秩序,加强对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 。
【公路法是什么】第二十一条筹集公路建设资金,除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包括依法征税筹集的公路建设专项资金转为的财政拨款外,可以依法向国内外金融机构或者外国政府贷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