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机动车交易管理规定是什么( 二 )


第十七条 旧机动车交易中心终止 , 应当自终止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 , 向原审批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 经审批后 , 清理债权债务 , 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
第三章 旧机动车评估定价第十八条 旧机动车评估定价是指旧机动车评估定价从业人员 , 根据机动车的行驶里程、使用时间、车辆安全排放情况、主要零部件的技术状况和该车型现行市场价等有关因素 , 依据《旧机动车评估定价标准》 , 确定旧机动车的价格 。
第十九条 《旧机动车评估定价标准》由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
第二十条 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旧机动车评估定价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 对考核合格才颁发《旧机动车评估定价师》证书 。
第二十一条 旧机动车评估定价从业人员必须取得《旧机动车评估定价师》证书方可上岗.第四章 旧机动车交易行为第二十二条 旧机动车交易包括旧机动车的收购、销售、寄售、代购、代销、租赁、拍卖等 。
第二十三条 旧机动车寄售是指卖车方与旧机动车交易中心签订协议 , 将所售车辆委托中心保管及寻找购车方 , 中心从中收取一定场地费、服务费及保管费的一种交易行为 。
第二十四条 旧机动车收购、销售是指旧机动车交易中心为方便客户、服务群众 , 避免卖车方远距离、长时间、多次入市 , 而采取的直接将车购买后出售的一种经营活动 。
第二十五条 旧机动车代购、代销是指在无需客户进场直接销售或购置的前提下 , 旧机动车交易中心按照客户的要求 , 代为销售或购置旧机动车的一种经营活动 。
第二十六条 旧机动车租赁是指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将旧机动车向客户提供租赁的一种经营活动 。
第二十七条 旧机动车拍卖是指旧机动车交易中心以公开竞价的方式销售旧机动车的一种经营活动 。
第二十八条 经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汽车租赁试点企业可以对租赁期满后的旧车进行处理 。
第二十九条 经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国家汽车代理制试点企业可以对卖新收旧后的旧车进行处理 。
第三十条 旧机动车进行交易前 , 必须通过车辆管理部门安全排放检测 , 并须经旧机动车交易中心业务人员质量检测 , 作出检测记录 , 符合条件的 , 可准许交易 。
第三十一条 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和有旧机动车经营权的企业要建立交易过户档案 , 内容包括交易凭证、成交发票、原始发票、介绍信、个人身份证号码、评估定价人等 。
第三十二条 进行旧机动车交易 , 销车方须向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出具单位介绍信或证明信(属于个人卖车的须持居民身份证)、机动车行驶证、原始购车发票、成交发票、购置附加费凭证、车船使用税"税讫"标志、养路费交纳凭证等 。
购车方须出具单位介绍信或个人身份证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旧机动车交易中心或有旧机动车经营权企业的交易凭证予以验证 , 车管部门凭此办理转籍过户手续 。
第三十三条 下列机动车禁止交易:(一)已经办理报废手续的各类机动车;(二)虽未办理报废手续 , 但已达到报废标准或在一年时间内(含一年)即将报废的各类机动车(三)未经安全检测和质量检测的各类旧机动车;(四)没有办理必备证件和手续 , 或者证件手续不齐全的各类旧机动车;(五)各种盗窃车、走私车;(六)各种非法拼、组装车;(七)国产、进口和进口件组装的各类新机动车;(八)右方向盘的旧机动车;(九)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经营的其他各种机动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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