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儿童化妆品:要“颜值”更要安全( 二 )


产品应作安全评估
采访人员注意到,《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对儿童化妆品给出了明确定义,即供年龄在12岁以下(含12岁)儿童使用的化妆品。同时提出,儿童化妆品应当通过安全评估和毒理学试验进行产品安全性评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儿童化妆品进行安全评估时,在危害识别、暴露量计算等方面,应当考虑儿童的生理特点。在使用安全方面,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儿童化妆品性状、外观形态等与食品、药品等产品相混淆,防止误食、误用。
对于儿童化妆品的原料,征求意见稿规定,应当减少配方所用原料的种类,不允许使用以祛斑美白、祛痘、脱毛、除臭、去屑、防脱发、染发、烫发等为目的的原料,如因其他目的使用可能具有上述功效的原料时,需对使用的必要性及针对儿童化妆品使用的安全性进行评价。
征求意见稿提出,儿童化妆品应当在销售包装展示面显著位置标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儿童化妆品标志(待征集)。同时,征求意见稿鼓励化妆品经营者分区陈列儿童化妆品,在销售区域公示儿童化妆品标志。
征求意见稿也对儿童化妆品线上经营提出了要求。电子商务平台内儿童化妆品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经营儿童化妆品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全面、真实、准确披露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一致的化妆品标签等信息,并在产品展示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儿童化妆品标志。
目前,我国尚无专门的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政策,《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若正式出台,将在规范儿童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等方面发挥有效作用。
作者:本报采访人员 王旭光
来源:国际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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