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解读 部 《社会保险法》( 二 )


本节课程就到这儿,下节课再见,谢谢大家 。
欢迎大家观看《社会保险法》解读系列课程五上一节中我们从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四个方面以及从社会保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关系了解了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方针,本节课我们一起来了解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与义务 。
【社会保险法解读 部 《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法解读 部 《社会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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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本条指明用人单位与个人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享受相关待遇及服务的权利 。
一般说来用人单位需要履行如下的义务:1、登记义务,开办或创立单位、招用新职工、职工离职、信息变更都应该及时登记 。2、申报及代扣义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职工社保费应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并告知职工本人 。3、缴费义务,用人单位应该依法给职工购买五大保险,其中养老、医疗、失业三个险种的缴费义务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工伤、生育二个险种的缴费义务由用人单位承担 。
用人单位也同时享有如下权利:免费向社保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记录,要求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社保咨询等相关服务 。
个人需要履行如下的义务:1、登记义务,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应当向社保经办机构申办社会保险登记,并及时变更个人信息,失业人员应当持相关材料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2、缴费义务,应该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 。
个人也同时享有如下权利: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免费向社保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记录,要求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社保咨询等相关服务 。
本节课程就到这儿,下节课再见,谢谢大家 。
欢迎大家观看《社会保险法》解读系列课程六上一节中我们了解了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与义务,本节课我们一起来了解国家对社会保险事业的规划、筹资渠道、财政保障和税收优惠四个方面的内容 。

社会保险法解读 部 《社会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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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
一是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支指出我国已建成世界上规模最大的社会保障体系,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超过13亿人,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近10亿人 。“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之一的“民生福祉达到新水平”明确要求“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更加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提高到95%”,又在第四十九章论述了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全文共12处提到“社会保障”一词 。可见社会保障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的重要地位 。
二是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社会保险资金的主要筹资渠道有:社会保险费、财政补助、投资收益、滞纳金和其他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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