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解读 部 《社会保险法》( 三 )


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规定:“社会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
《社会保险费》第十三条中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2017年11月9日国务院印发的国发〔2017〕49号文《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就是这一规定的具体实施 。通知明确指出“首先以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转轨时期因企业职工享受视同缴费年限政策形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为基本目标,划转比例统一为企业国有股权的10% 。今后,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及可持续发展要求,若需进一步划转,再作研究 。”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二条中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经办社会保险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
可见,国家通过各种政策支持为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大家大可不必为“养老金亏空”、“养老金不够发”的流言担心,相信党和国家有足够的能力保障社会保险事业必要的经费支持 。
四是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一用人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缴费部分在所得税税前列支;二个人账户资金免收利息税;三社会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
本节课程就到这儿,下节课再见,谢谢大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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