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的法律特征不包括 代理及其法律特征( 二 )


注: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 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
设立方式:出让;划拨 。
流转方式: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注:“房
随地走 , 地随房走”)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注:土地承包经营权不需要登记)
续期:住宅建设用地: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依法办理 。
3.地役权
地役权是用益物权 , 一般为有偿取得
采取书面形式订立
地役权的产生不需要登记 , 但未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
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 , 土地所有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地役权与其他用益物权一并转让 , 不得单独转让
物权的变动效力
1.不动产效力变动
登记生效(例外: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可不登记)
比较:动产自交付生效;船舶、航空器、机动车未经登记 ,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不登记不转移物权 , 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拒绝登记
要承担违约责任
2.动产效力变动
动产自交付生效
例外情况 , 动产登记的效力:船舶、航空器、机动车未经登记 , 不得对抗善
意第三人 。
第五节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债的发生根据
合同: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 。
侵权:注意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的区分:有合同时首先考虑合同之债;造成
人身伤害的 , 肯定是侵权之债;有合同但损害与合同无关 , 也首先考虑侵权之债 。
无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 , 也无法律上的义务 , 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
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 。无因管理在管理人员或服务人员与受益人
之间形成了债的关系 。无因管理产生的债被称为无因管理之债 。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 , 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 。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 , 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
第六节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
1.专利权
保护对象: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发明和实用新型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
外观设计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新颖性;富有美感和适于工业应用 。
保护期限:发明 20 年;实用新型 10 年 , 外观设计 15 年;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2.商标权有效期
商标有效期为 10 年 , 自核准注册之日起算;应当在期满前 12 个月内申请续展注
册 , 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 , 可以给予 6 个月的宽限期 , 可以无数次续期 。
【代理的法律特征不包括 代理及其法律特征】注:著作权自作品完成之日产生;专利权自申请之日产生;商标权自核准注册之
日产生
3.著作权
建设工程活动中常见的著作权作品
1)文字作品(招投标文件);2)建筑作品(著作权);3)图形作品(工程设计图) 。
著作权主体
1)单位作品:著作权归单位 , 单位承担责任(如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2)职务作品
一般:著作权归作者 , 个人承担责任;单位有优先使用权;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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