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的法律特征不包括 代理及其法律特征

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速记手册
1Z301000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第一节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是由①宪法及宪法相关法、②民法商法、③行政法、④经
济法、⑤社会法、⑥刑法、⑦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构成 。
法的形式
宪法:全国人大;
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XX 法”)
行政法规:国务院;(“XX 条例”)
地方性法规: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②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xx
省(市)xx 条例”)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XX 办法”、“XX 规
定”)
地方政府规章:①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政府)和②设区的市、自治州的
人民政府;(“xx 省(市)xx 办法”、“xx 省(市)xx 规定”)
国际条约
注: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只能由法律制定的情形
国家主权的事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犯罪和刑罚;
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民事基本制度;
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诉讼和仲裁制度;
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集齐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
法的效力等级
一般规则:宪法至上;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

特殊规则:制定机关裁决;共同上级机关裁决;家长裁判制 。
第二节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项目经理部不具有法人资格 , 是法人的非常设下属机构
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
项目经理是不是法定代表人
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第三节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代理的法律特征
1.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2.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3.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的本质区别)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
《民法典》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委托代理终止:
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项完成;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
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
表见代理(无权有效)
表见代理的构成: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本人
存在过失;相对人为善意
法律后果:产生有权代理的后果 , 由被代理人(本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承
担责任后可向无权代理人追偿 。
第四节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
1.土地所有权
城市的土地 , 属于国家所有 。无居民海岛、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包括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
滩涂等 。。
2.建设用地使用权
设立范围:可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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