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生吃蛇胆进补!脑子里吃出“虫窝”?杜绝“吃祸”!( 三 )


近日 , 经检察机关批准 , 涉嫌非法狩猎的10名犯罪嫌疑人被依法执行逮捕 。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曹明德:其实野生动物得非法猎捕、违规交易 , 长期以来是屡禁不止 , 已经形成了这种非法猎捕、销售、购买、包括交易平台以及运输、携带、寄送和利用 , 包括驯养繁殖等等 , 这样的一个产业链 , 那么这个原因是多方面的 , 需求来自于消费者 。 哪里有需求 , 哪里就有市场 。
从源头控制、斩断买卖野生动物黑链条
疫情发生后 , 1月26日 , 中国疾控中心公布 , 该中心病毒病所在华南海鲜市场的585份环境样本中 , 检测到33份样品含有新型冠状病毒核酸 , 并在阳性环境标本中分离病毒 , 提示该病毒来源于华南海鲜市场销售的野生动物 。
同日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发布公告 , 要求自1月26日起至全国疫情解除期间 , 禁止野生动物交易活动 。
1月27日 , 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通知 , 其中要求全国检察机关结合公益诉讼检察职能 , 积极开展源头防控 。 严惩非法捕猎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的行为 , 注意发现野生动物保护中存在的监管漏洞 。
10部门联合部署专项行动 严查违法行为
野生动物|生吃蛇胆进补!脑子里吃出“虫窝”?杜绝“吃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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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3日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网信办、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公安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林草局、药监局等10部委(局)联合部署打击野生动物违规交易专项执法行动 。 严查违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不得为出售、购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发布广告及提供交易服务等 。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曹明德:可以理解为我们在这种重大事件的应急状态下 , 我们采取的这种非常严厉的措施防范再一次发生这种风险起到这样一个作用 , 通过这种联合行动 , 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来把来摧毁整个的非法的这种产业链和地下市场 。
北京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教授 吕植:希望从源头上加以控制 , 大家是有共识的 。 那么下一步就是怎么样把这些紧急的措施变成一个长效机制 。 所以我认为必须要从立法的角度、执法的角度、监督的角度 , 整个全链条能够完整地做一个梳理 。
法律解读:违规交易野生动物触碰哪些法律
那么 , 对于这些针对野生动物的违规交易 , 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这些逾越法律底线的犯罪分子 , 又会受到怎样的处罚呢?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 , 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 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 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 , 保证可追溯 。
野生动物|生吃蛇胆进补!脑子里吃出“虫窝”?杜绝“吃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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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教授 高利红:我们国家对野生动物的保护 , 是采取名录制的野生动物 , 它不同于我们普通公众所理解的野生的动物 , 并不是所有的野生的动物都进入了国家的野生动物保护的名录来里头来 。 凡是不是我们家养的 , 那都是属于野生的动物 , 那个范围就太广了 。
侵害列入名录野生动物行为如何处罚?
对于侵害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的行为如何处罚呢?《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 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 , 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 ,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 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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