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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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人劳动时间 。
以上就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内容是什么,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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