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身说法|男子与送早餐的沐足女技师发生性关系后,被索赔两万!法院判强奸!
男子与沐足女技师发生性关系后 , 女技师声称自己是“第一次” , 遂要求男子赔偿两万元 。 男子对此表示怀疑 , 之后两人遂前往医院做鉴定 , 路上时 , 男子感觉遇到“仙人跳” , 就直接把车开进派出所报警 。 来看看最后法院怎么判...
湖南衡阳男子王某 , 在沐足城认识女技师何某后 , 两人添加微信 , 并经常聊天 。 之后 , 王某也经常到沐足城 , 找何某为其提供沐足服务 。
去年4月30日 , 住在酒店房间的王某 , 出钱让何某买早餐送到酒店房间 , 王某来到酒店房间后不久 , 以要回去上班为由欲离开时 , 王某提出让何某陪他多一会 , 便转帐100给何某买钟 。 当天 , 王某趁机摸了何某的隐私部位 。
5月3日 , 王某再次付款 , 让何某买早餐前往酒店房间 。
5月10日 , 王某支付给何某200元后 , 又让其带早餐到酒店房间 。 王某吃完早餐后 , 以抱着何某才能睡着为由 , 将何某抱至床上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
事后 , 何某以自己是“第一次”为由 , 要求王某赔偿其两万元 。 王某以不相信为由 , 予以拒绝 , 并抢走何某准备报警时手上的手机 , 随后便将手机扔到地上 。
之后 , 何某与王某一同前往医院查验真假 。
王某在与何某去往医院的路上感觉不对 , 觉得自己是遇上“仙人跳” 。 于是 , 王某把车开进附近派出所报案 。
王某进入派出所说明情况不久后 , 被警方以涉嫌强奸罪刑事拘留 。 后经鉴定 , 何某是第一次与他人发生性行为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因规则需要 , 对部分无关内容进行删减 , 但主要情节不变 , 仅供普法之用 , 如有侵权 , 私信联系必删!)
一、王某构成强奸罪 , 一审判三年
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 , 强奸罪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 , 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 构成本罪的 , 应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
一审时 , 法院以强奸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 。
二、二审王某改判为缓刑
一审宣判后 , 王某不服提出上诟 , 周某与其辩护人提出以下3个观点:
1、.王某在案发前 , 有两次跟受害人单独相处的机会 , 均没有实施不当行为 , 且在微信聊天时 , 明确提出要女方陪他睡觉 。 女方没有眀确拒绝 。 王某主观上认为女方对其行为是默许的 , 并没有强奸的故意 。
2、王某没有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何某其发生性关系 , 何某称其腿受伤后 , 不能反抗的情形 , 明显不符合逻辑 。
3、从女方事后向王某索要钱财的行为来看 , 亦可证明没有强奸的事实 。
据此 , 王某及其辩护人认为 , 王某不构成强奷罪 , 并请求法院改判无罪 。
根据警方调查后发现 , 王某在欲与何某发生性关系前 , 何某已经明确拒绝王某 , 但王某并没有尊重何某的意志 , 依然使用暴力手段 , 违背妇女意志 , 强行与何某发生性关系 , 依法应认定为构成强奸罪 。
至于 , 何某收钱后买早餐进入房间与周某单独共处一室之行为 , 只是何某生活作风问题 , 并不影响认定王某有违背妇女意志 , 强奸妇女之事实 。
何某在其合法权益受到行为人侵犯后 , 向行为人索赔的行为 , 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 , 当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被侵犯后 , 有权要求行为人对其受到侵犯后所造成包括精神损失费在内的各项损失进行赔偿 。
除此之外 , 受害人还可以通过公诉机关对行为人提请民事诉讼 , 进行合法维权 。 因此 , 何某在案发后 , 向王某索赔2万元的行为 , 并不构成违法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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