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身说法|男子与送早餐的沐足女技师发生性关系后,被索赔两万!法院判强奸!( 二 )


在二审审理期间 , 王某自愿认罪 。 王某家属代为赔偿何某精神损失费2万元后 , 何某对王某进行谅解 。 另根据王某户籍辖区司法局对王某进行社区调查评估 , 认为王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 , 并建议适用社区矫正 。
综上所述 , 二审法院认为 , 王某案发后主动投案 , 其主观恶意较小 , 系初犯、偶犯 , 可酌情从轻处理 。
据此 , 二审法院以强奸罪对王某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 , 缓刑三年 。
三、本案的普法意义
1、妇女的性自主权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侵犯 , 否则构成强奸罪 。 本案何某单独三次与王某共处一室 , 但这并不代表何某同意与王某发生性关系 。 因此 , 男性必须有这一方面的法律意识 。 即在没有得到女方明确的同意下 , 一定不可以与其发生性关系 , 否则就可视为侵犯妇女的性自主权 , 后果是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
2、并不是所有与女性发生性关系后 , 女方的索赔都构成敲诈勒索(即仙人跳) 。 通俗地说 , 构成敲诈勒索的前提是两人之间的性行为不构成强奸 。 如两人之间的性行为构成强奸 , 即代表男方已侵犯女方的合法权益 , 女方被侵犯后 , 向行为人索赔是既不违法也不犯罪 。 因此 , 大家一定要区分开来 。
3、女性要有自我保护的安全意识!非必要尽量避免与陌生异性单独同处一室 , 如不能避免时 , 应当将房门保持打开状态 , 以震慑异性的不轨之念 , 也更有利于自己脱离危险 。
对本案 , 你有什么想说的吗?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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