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有人申报怎么办 公示催告程序( 三 )


(二)承兑的一般原则
1.自由承兑原则 。汇票的付款人可以依自己独立的意思,决定是否进行承兑,不受出票人指定其为付款人的限制 。即使付款人与出票人存在一定的资金关系或依承兑协议,应为汇票进行承兑而未承兑,也只承担票据外责任 。
2.完全承兑原则 。付款人必须在持票人提示付款的当日,足额付款 。付款人进行部分承兑的,应视为承兑附有条件,视为拒绝承兑 。
3.单纯承兑原则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如果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不发生承兑的效力 。
五、银行承兑汇票的追索权
(一)追索权的概念
追索权一般是指持票人在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而未获承兑或未获付款时,依法向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金额的权利 。
(二)行使追索权的条件
在已发生汇票到期时被拒绝付款,或者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等情况时,并不能确定地发生追索权 。追索权的行使,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包括:
1.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而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 。
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书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 。
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 。
4.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 。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通知的,仍可行使追索权,但是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
在票据到期前,具备行使追索权的条件时,持票人即可行使追索权,而无须等待票据到期 。
(三)追索与再追索
1.追索义务人的责任 。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他们均为追索义务人,对持票人承担无条件给付汇票全部金额的责任 。
2.追索权利人的权利行使方式 。在同时存在若干个追索义务人的情况下,持票人可以选择其中的任何一个人,作为追索对象;也可以不限定一名追索对象,而向一个以上的追索义务人行使追索权;持票人还可以不受已经开始的追索权行使的限制,在未实现其追索权之前,再进行新的追索 。
3.再追索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追索权利,可以再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直至汇票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因履行或其他法定原因而消灭为止 。
4.追索权行使的例外 。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当持票人为背书人时,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
5.追索金额一般包括: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
6.再追索金额一般包括: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
六、银行承兑汇票的权利瑕疵
1.票据的伪造与变造 。
(1)票据的伪造 。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借他人的名义,在票据上为一定的票据行为 。一般来说,票据法意义上的票据的伪造指票据签章的伪造,而不包括其他事项的伪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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