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意见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所述房产不包括因继承遗产、分家析产所拥有的房产 。
(五)对清退空置出来的集资建房重新安排给符合条件的职工等非正常集资但后分配入住的,可办理集资建房产权界定并按集资房分配入住当年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计价 。
(六)凡按集资建房竣工当年房改价格或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界定产权计算补缴款的,均应按原房改售房文件规定的4.5‰月利率补交差额款利息,延期月数从单位办理该幢集资房产权界定时起算,至其补交差额款时止 。
第十一条 以往房改相关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已按有关规定处理的房改相关问题不再追溯 。今后因部分工矿企业棚户区改造集资建房及征迁公房按集资购房安置的对象,集资建房单位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把关,住房保障、网签备案、不动产登记等相关部门适时冻结其准入后至产权界定完成期间的不动产交易行为 。
第十二条 对未列入本意见处理范围的有关问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 。
第十三条 本意见的具体解释工作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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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龙岩市住房保障中心
【集资建房办理房产证 集资建房遗留问题解决】2019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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